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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1·23”龙河高速公路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7-06-22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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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1·23”龙河高速公路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月23日上午7时33分许,龙河(粤赣)高速公路连平县忠信路段(江西往广州方向90KM),发生了1起1辆重型大货车与前方3辆货车和2辆小车追尾连环碰撞、致3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切实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依法成立了“河源市“1·23”龙河高速公路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李少辉副局长任组长,由市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抽调人员为成员组成,邀请市检察院参加调查。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及查阅相关资料,已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事故责任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赣DD271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F678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情况(下称为①号车)情况。

赣DD271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情况。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966K24TIA,发动机号:52585966,车外廓长/宽/高:7670×2500×3560mm,准牵引总质量:39355KG,发证日期:2015年7月30日,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7月。购买了商业保险。

赣DF678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情况。车辆类型: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晶马牌JMV9400IJZA,车辆识别代号:LNOGCW654FK155137,车外廓长/宽/高:14870×2480×1450mm,核定载质量:34800KG,发证日期:2015年7月30日,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7月。购买了商业保险。

该车是肇事追尾碰撞车辆,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待理证)。

车辆所有人。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鸿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鸿鑫公司),实际支配人为龚斌,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人,持有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上岗资格证。事故发生时坐在副驾驶室位置上,在事故中当场死亡,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含量。

驾驶员。刘运杰,曾用名刘英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黄丰村黄丰段人。持B2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9年12月2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日。其本人的驾驶证与驾驶的事故车辆准驾不符,也未查实持有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上岗资格证,未在鸿鑫公司备案,在事故中当场死亡,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含量。

2.鲁Q5181H车辆情况(下称②号车)。车辆类型:大型汽车;车辆品牌:福田牌,车辆识别代号:LRDV7PEC6EH203101,发证日期:2014年10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10月31日。购买了商业保险。此车是①号车前方5辆车行驶车辆中被其直接追尾碰撞的车辆。

车辆所有人。山东省兰陵县祥明物流有限公司。

驾驶员。温得田,男,汉族,1982年8月9日出生,山东省苍山县卞庄镇后西榨村人。持B2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8年1月18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18日。其本人在事故中受伤。

(二)其它车辆情况。其余4辆车,是被连环轻微追尾碰撞,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害较小,无过错行为,不予调查处理。

(三)事故发生单位情况。鸿鑫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9日,注册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星泰家园店面6-7号);法人代表为:曾强根;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60823210007331;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经调查,该公司制订有《道路运输应急预案》、《驾驶员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安全考核制度》、《学习制度》等相关制度;但没有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没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没有对车辆驾驶人和实际支配人(车主)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事故路段情况。事故发生点为龙河高速公路90KM路段(由北往南方向),沥青路面,平坦平直,标线标识完整、清晰。该路段为双向4车道,行车道宽为3.70M;应急车道,宽为2.80M;中间隔离带防护栏高0.60M,轻微上坡路段,坡度为1.3834%。

(五)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车辆位置:①号车车尾在右侧车道上,头部偏向应急车道上,挂车左后轮距左侧车道边缘线3.70m,牵引车左前轮距左侧车道边缘线5.00m;②号车车厢在应急车道上,车头与高速公路右边防护栏发生碰撞并驶出路外,头朝偏西南方向,车厢被①号车挤压。

2.车辆痕迹:①号车车头严重损毁,车头陷进②号车车厢2.20m;驾驶室前壁均有不同程度的变形;②号车头与防护栏碰撞后与车厢分离,严重变形,车尾部内陷①号车车头。

(六)天气情况。事发当天,阴雨天气,有轻雾,但视线良好。

(七)车辆技术检测检验情况。2016年1月31日,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对车辆的技术检测检验结论如下:

1.事故前,①号车的制动系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碰撞前的瞬时行驶速度为92.35km/h。

2. 涉事车辆没有超员超载行为。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1.受伤人员:温得田,男,汉族,1982年8月9日出生,山东省苍山县卞庄镇后西榨村人,②号车驾驶员。

2.死亡人员:

(1)刘运杰,曾用名刘英杰,男,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黄丰村黄丰段人,①号车驾驶员。

(2)龚斌: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人,①号车的实际支配人。

(3)李新新,女,1984年1月出生,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卞庄镇后西榨村人,②号车乘坐人员,与温得田是夫妻关系,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经济损失。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2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含赔偿金)。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年1月23日7时33分许,刘运杰驾驶①号车行驶至龙河高速(粤赣高速)公路由江西往广州方向90KM处,未与前方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也未采取刹车措施,与前方同车道由温得田驾驶的②号车尾部发生碰撞(事发路段前2KM处,由于横跨该公路的在建汕昆高速公路施工封闭了左车道,该处还发生了1起货车自燃事故占用了应急车道,造成了事发路段车流密集,通行缓慢)。②号车被撞后失控与前方同车道的赣DF0362车辆尾部发生碰撞后再与高速公路右边防护栏发生碰撞并驶出路外,赣DF0362车辆被撞后又与皖S2N003、粤L4B149、粤P3983学等3部车辆发生连环碰撞,造成①号车上司乘人员刘运杰、龚斌,②号车上乘客李新新3人当场死亡,②号车上驾驶员温得田受伤,6辆车不同程度损坏,赣DF0362车上货物受损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坏。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交管局,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和平县、东源县消防大队,连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广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粤赣分公司,粤运交通拯救队等有关单位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联合救援,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把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了最低。同时,相关单位做好了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赔偿工作,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3名死者尸体已全部火化处理,受伤人员已治愈出院。

经评估,这次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行动迅速,措施恰当,开展了有效的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维护了车辆通行安全,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四、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责任。刘运杰,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与准驾不相符及制动系统的技术状况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且未与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直接责任。

(二)间接原因、责任。

1.鸿鑫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未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驾驶人员没有开展实效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①号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和机动车实际支配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引发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应负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责任。

2.龚斌,①号车实际支配人(车主)允许刘运杰驾驶准驾不相符的①号车造成发生事故,是事故发生的又一间接原因,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未有效加强基层中队路面管控力量,春运前夕不够科学合理安排警力加强对事故路段路面巡逻管控疏导拥堵车辆及查处违法违规行驶车辆。

(四)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龙河高速发生的“1·23”事故,是1起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刘运杰,负事故直接责任;龚斌,负事故间接责任;鉴于2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鸿鑫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人员和机动车实际支配人未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掌握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状况且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缺失,负事故的间接责任。建议由河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建议责成向市交警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六、防范整改措施

(一)企业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鸿鑫公司要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把事故隐患消在萌芽状态。

(二)加大投入,提升执法能力建设。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加强高速一大队队伍建设,配置足够执勤警力、装备和经费,保障民警路面巡逻、监控、执勤的人力、经费的足额投入,做好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路面巡逻监控,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提高执勤效能,严查大型货车准驾不相符等违法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河源市“1·23”龙河高速公路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6年4月15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