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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 “6·19”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7-06-22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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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 “6·19”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

匝道塌桥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6月19日凌晨3时17分,粤赣高速北行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发生塌桥事故,4辆大货车坠落,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68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何忠友、市长彭建文,常务副市长彭定邦等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家属安抚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责任、严格制度、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及时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李少辉为组长,市安全监管、监察、公安、交通运输、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 “6·19”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省内车辆痕迹技术鉴定、公路工程、交通事故现状评估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①号车:赣CK479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4819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以下简称赣CK4798/赣C4819挂车)及驾驶人情况。

(1)赣CK4798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品牌型号为欧曼牌BJ4257SMFJB-S2,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整备质量为8805千克,准牵引总质量40000千克。2013年1月15日出厂,2013年2月27日在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2月29日,强制报废期为2028年2月27日。2013年2月28日,在江西省高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次的年审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实际未年审)。登记所有人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丰顺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丰顺公司)。

2013年2月27日,丰顺公司与谌志华(江西省宜春市人,男,1976年3月出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该公司出资为谌志华购买该车,谌志华则从2013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应付19.9万元租金总额给丰顺公司,并每年向该公司缴纳6000元的管理费。车辆以谌志华名义承租,其占30%股份,易劲松(此车的驾驶人)占20%股份,鄢敏(此车的副驾驶人)占20%股份,谌志伟(谌志华的堂兄)占30%股份,但未签订股份书面协议。

(2)赣C4819挂车的基本情况。车辆品牌型号为麒强牌,车辆识别代码为LA996RDC9CBJTD227,车辆类型为重型厢式半挂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整备质量为7500千克,核定载质量为32500千克,总质量为40000千克。登记所有人为奉新县洪强物流服务中心, 2012年3月27日在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强制报废期为2025年9月26日。该车现属奉新县旺顺物流服务中心,2014年11月8日奉新县洪强物流服务中心名称变更为奉新县旺顺物流服务中心。2014年10月17日,赣C4819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由高安市转籍到属江西省奉新县洪强物流服务中心,该中心于2014年8月22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8月21日。

(3)驾驶人情况。

易劲松(事发时驾驶人),男,1978年7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1997年5月10日在江西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A2),有效期至2024年9月10日。有违法未处理。

鄢敏(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到粤赣高速河源市城南停车区的驾驶人),男,1980年8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准驾车型为B,未提供驾驶证。

调查中,驾驶人易劲松、鄢敏均无法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②号车:赣C326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P076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以下简称为赣C32631/赣CP076挂车)及驾驶人情况。

(1)赣C32631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品牌型号为欧曼牌BJ4257SMFJB-S2,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整备质量为8805千克,准牵引总质量40000千克,该车于2013年1月24日出厂,2013年3月27日在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有效期至2016年2月29日,强制报废期为2028年2月27日。2013年3月18日在江西省靖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按期年审。登记所有人为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靖安公司)。

(2)赣CP076挂车的基本情况。车辆品牌型号为冀骏牌HJI9390XXY,车辆类型为重型厢式半挂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整备质量为8180千克核定载质量为30820千克,总质量为39000千克。2010年9月26日在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强制报废期为2025年9月26日。2010年9月29日在江西省靖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办理道路运输证(该车之前的车牌号为赣C3896挂,2014年3月5日变更为现在的车牌赣CP076挂),有按期年审。登记所有人为靖安公司。

2013年3月1日,谌志华因购买汽车资金不足,与靖安公司签订合同申请借款,该公司同意以赣C32631 /赣CP076挂车抵押形式出借。谌志华从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每月还款不少于1万元给靖安 公司,并每年向该公司缴纳7200元的管理费。谌志华由个人名义承租,其占利润80%股份,席贵斌(此车副驾驶人,江西省宜春市人,男,1982年出生)占20%股份,未签订股份书面协议。

(3)驾驶人情况。

甘朝熠(事发时驾驶人),男,35岁,1981年1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2000年7月27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至2022年7月27日。有违法未处理。

席贵斌(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到粤赣高速城南停车区的驾驶人),男,34岁,江西省宜春市人。2001年5月8日,在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008年5月31日,在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因遗失补办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

调查中,驾驶人甘朝熠、席贵斌均无法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3.③号车:赣CU2579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H136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以下简称为赣CU2579/赣CH136挂车)及驾驶人情况。

(1)赣CU2579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品牌型号为欧曼牌BJ4257SMFJB-S2,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整备质量为8805千克,准牵引总质量40000千克。该车于2014年5月4日在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5月,强制报废期为2029年5月4日。2014年5月5日在江西省高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所有人为江西桃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桃源公司)。

(2)赣CH136挂车的基本情况。车辆品牌型号为冀骏牌HJI9404XXY,车辆类型为重型厢式半挂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整备质量为7000千克核定载质量为33000千克,总质量为40000千克。2014年5月22日在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5月(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强制报废期为2029年5月22日。登记所有人为桃源公司。

2014年5月23日,桃源公司与刘敏(江西省宜春市人,男,1978年2月出生)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桃源公司将赣CU2579/赣CH136挂车租赁给刘敏,总计租金为25万元。合同规定刘敏从2014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2日,每月支付租金1万元给桃源公司,直至全部付清为止,并向该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刘敏以个人名义承租,在经营该车过程中利润其占80%股份,李斌(此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占20%股份,未签订股份书面协议。

(3)驾驶人情况。李斌,男,1982年7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在事故中死亡。2004年3月8日在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008年9月22日,从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转入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至2016年3月28日。有违法未处理。

经调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在有效期内,无法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4.④号车:粤PK37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P0673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以下简称为粤PK3767/粤P0673挂车)及驾驶人情况。

(1)粤PK3767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品牌型号为欧曼牌车辆识别代码LRDS6PEB0DR007919,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整备质量为8805千克,准牵引总质量4000千克,有效期至2014年5月,强制报废期为2028年5月17日。2013年6月13日在河源市东源县交通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未处理。登记所有人为刘敏。

经调查,该车的运营资质在有效期内,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

(2)粤P0673挂车的基本情况。车辆型号为圣龙牌ZXG9320XXY,车辆类型为重型厢式半挂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整备质量为8000千克核定载质量为24100千克,总质量为32100千克。2009年9月10日在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9月,强制报废期为2024年9月10日。2011年3月3日在河源市源城区交通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所有人为河源市金悦货运有限公司。

(3)驾驶人的情况。钟万荣,男,1976年1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1996年9月4日,在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002年9月4日,在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领取新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至2020年9月4日。有违法未处理。

调查中,驾驶人钟万荣无法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事故匝道桥梁基本情况。事故匝道桥梁位于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的桥梁(原白田互通C匝道桥,现为城南互通,中心桩号为CK0+224.5)在源城区,为单车道桥梁,长度为130m,宽度为8.5m,高度为11m,跨径组合为2×25+3×25米。上部结构为两联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下部结构为独柱墩。该桥设计单位为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翔飞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桥梁于2004年1月动工,2005年8月竣工,同年11月通过竣工合格验收,12月28日通车。运营后桥梁每隔两年检测一次,最近一次检查是2013年10月,广东省交通集团检测中心的技术结论是状况良好。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经现场勘查(如图1、2),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桥垮塌长度为73.60m,2号桥墩离断桥后的水泥高度8.70m,离事发时水面10.80m,断桥北面位置(离收费站117.10m处)至地面垂直距离为5.40m,匝道桥两边水泥护栏高度为0.80m,厚度为0.22m,2号桥墩与3号桥墩之间的桥面裂开,长度为5.60m。3号、4号桥墩折断。离断桥北面位置的3m处发现①号车的漆片,在2号桥墩的桥面上有号车车厢底盘、水箱等部位与桥面刮擦的痕迹。

①号车、②号车和③号车侧翻在桥北行左侧地面, 号车右侧翻在垮塌的桥面上。①号车右前轮距离桥边为2.20m,与断桥北面位置距离为5.70m,右后轮(指靠近车尾车轮)距离桥边为0.70m。②号车右前轮距离①号车右前轮为12.50m,②号车右后轮与平行的号车右前轮为2.20m。③号车右前轮距离桥边为2.10m,右后轮距离桥边为0.90m、与断裂桥面距离为4.30m。号车左前轮桥边距离为1.25m、与桥面左实线距离为0.10m,左后轮与桥边距离为1.95m、与断裂桥面距离为12.10m。

 

(四)技术鉴定情况。

1.事故匝道桥梁设计、施工情况。经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事故匝道桥梁的墩柱、箱梁等主要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箱梁纵向预应力钢筋数量,立柱主筋数量、立柱和箱梁主要钢筋尺寸、重量级力学性能等主要指标均符合设计要求;结构尺寸、所检支座尺寸和支座垫石横向位置等指标基本与设计相符;施工、监理单位对该桥自检和抽检质量评定程序完善,施工及质量检验资料完整、数据齐全,签认手续齐全;桩基无损检测报告显示,桩基质量满足设计要求;竣工鉴定质量等级为合格;桥梁定期检查结果显示,该桥技术状况良好。

2.事故涉事车辆情况。

 

(1)经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计算出①号车总质量为71092kg,②号车总质量为77109kg,③号车总质量为70342kg。事故发生时,①②③号车较缓慢行驶在匝道垮塌桥段上;其中①②车纵桥向间距为12.50m,②③号车纵桥向间距为2.20m。

(2)经市公安、交通运输局收集、转运事故涉事车辆翻车货物,称重检测认定车辆超载超限情况(以下超限重量不含车辆自重):

①号车实际装载质量为88460千克,超限33460千克;

②号车实际装载质量为79870千克,超限24870千克;

③号车实际装载质量为48610千克,超载15610千克。

号车实际装载质量为85890千克,超限30890千克;

因事故涉事车辆货物散落地下面积较大,未能全部收集货物,检测认定存在一定的误差。 特别是③号车坠落在桥下的河里,大部分货物散落在河里被冲走,称重误差较大。

(五)事故路段天气情况。当日,天气晴朗。

(六)事故相关企业及单位情况。

1.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丰顺汽运有限公司(①号车牵引车的所有人)。该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在高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9年10月25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29年10月24日;注册号为360983210002088,注册资本为50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高安市黄沙岗镇,法定代表人邹庆成。2014年4月30日,该公司在高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

经调查,2013年2月27日,该公司与谌志华签订了《安全责任状》;该公司称2015年3月20日和4月21日,曾以电话的形式通知该公司各位驾驶人要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安全出行,

但谌志华与驾驶人却否认了电话通知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

2.江西省奉新县旺顺物流服务中心(①号车挂车的所有人),该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为江西省奉新县宋埠镇宋埠街45号,投资人万里英。该公司在江西省奉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8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

调查中,该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关资料(除营业执照外)。

3.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②号车的所有人)。该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在江西省靖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3月29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22年3月28日;注册号为360925110000085,注册资本为618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双溪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朱克香,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在江西省宜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8月12日。

经调查,该公司制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2015年4月20日和5月18日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强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江西桃源物流汽运有限公司(③号车挂靠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在江西省高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了营业执照。该公司2007年8月1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27年7月31日;注册号为360983210000453,注册资本为5千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高安市伍桥集镇光彩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周科文。该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在江西省高安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取得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

经调查,该公司制订《江西桃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2015年1月8日、2月28日、3月15日、4月26日和5月17日召开了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会议,参会人员为该公司全体员工、部分司机,称未到会人员以电话形式告知会议内容。但事故涉事车辆驾驶人和租赁人刘敏却否认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安全生产会议和教育培训。

5.河源市金悦货运有限公司(④号车的挂靠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注册成立,注册号为441600000036725,注册资本为50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河源市205国道边佛源煤气站侧,法定代表人邓人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公司在河源市源城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

6.广东粤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在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2003年9月15日成立,注册号为441600000001230,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册资本为6亿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地为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叶永城,经营范围为粤赣高速公路(粤境上陵至埔前段)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现任董事、总经理为张剑旋。

(七)装载货物源头情况。事故涉事车辆装载货物为瓷土,源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内、省道S358线路边的小山头,该处是农村山林土地,临近山边长200米,宽100米,高约10米被挖取土石方。因泥土是含有价值的瓷土(高温砂),涉事车辆的承包经营者谌志华、刘敏通过中间人将这些瓷土贩运到河源市东源县扬威瓷土场。

6月20日、8月26日事故调查组曾两次派人前往实地现场调查,该处已停止作业,没有任何建(构)筑物和机械设备,不具备货物源头单位。

(八)货物运输源头“治超”情况。

1.惠州市执法情况。

(1)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负有在治超检查点监督、检查和执法的职能。根据《印发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该“负责全区公路交通稽查站、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布置和组织开展日常执法业务”。

《惠州市治超流动巡查执勤安排表(2015年6月)》显示,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G205镇隆、新圩路、S356淡水路段、G324平潭路段、S357永湖路段、X225秋长路段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经调查,根据《关于在全省铺开治超流动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通知》、《关于调整全省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通知》和《关于同意惠州市增设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函》的要求和规定,S358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至博深高速公路约场收费站路段没有省政府批准的治超固定检查点和流动治超巡查执法路段。

同时,根据《关于重新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规定,“各地不得超越省政府批准的路段开展流动治超巡查执法”工作。

经调查,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也无执法职权在S358线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路段处至博深高速公路约场收费站路段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2)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负有在治超检查点监督、检查和执法的职能。根据《关于印发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规定,“负责全市公路交通稽查站、治超检测站、水上交通检查站的规划、设置和组织指导开展日常执法业务”。

在《惠州市治超流动巡查执勤安排表(2015年6月)》显示,该局在辖区内全面开展了治超执法工作,并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5年上半年全省交通稽查站执勤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经调查,根据《关于在全省铺开治超流动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通知》、《关于调整全省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通知》和《关于同意惠州市增设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函》的要求和规定,博深高速公路和惠河高速公路没有省政府批准的治超检测点和流动治超执法路段。

同时,根据《关于重新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规定,“各地不得超越省政府批准的路段开展流动治超巡查执法”工作。

经调查,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也无执法职权在博深高速公路和惠河高速公路上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3)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该公司负有对高速公路入口的超载超限车辆阻截劝返与在入口安装称重设备的主体责任。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化建设督导会议精神的通知》(粤交执函〔2014〕1708号)要求,明确了“高速公路路政部门为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工作实施责任主体”,“各高速公路路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入口阻截劝返非法超载超限车辆的责任,组织路政人员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阻截劝返,严格控制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在入口检测认定的车货总量超过55吨的超此案超载车辆,应立即劝返或通知交通、公安部门查处”,“各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要负责落实所辖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在高速公路入口安装称重设备”。

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约场中心站的超限超载车辆阻截劝返工作情况。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以下简称博深公司)约场中心站于2014年12月26日下发了《约场中心站对超限超载货车阻截劝返的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入口超载超限车辆阻截劝返工作。

经调查,2015年6月18-19日,博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没有安排相关人员在约场中心站对涉事车辆进行开展阻截劝返工作;约场收费站值班人员(指的是当班收费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涉事车辆装载货物进行检测、认定。同时,约场中心站也没有安装称重设备。

2.河源市执法情况。

(1)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有对粤赣高速公“治超”执法的职能。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有治超职能的依据。根据《印发河源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文件规定,河源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高速公路路政”、“超限运输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权”,“依法在公路交通稽查站、治超检查点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2010年1月29日,“省政府同意在粤赣高速公路K127(城南停车区)设置治超流动巡查路段”,“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的治超执法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治超执法工作情况。2014年12月15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与河源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河源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进行治超执法。

2015年4月20日,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就粤赣高速公路路面治超执法工作协调会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2015年4月20日,河源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确定了“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治超流动巡查点为双方执法工作范围,并根据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在城南收费站入口开展机动执法,“集中行动重点在城南停车区和热水服务区开展”。

2015年4月29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与河源市公安局等4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河源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及货物洒落行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执法人员组成高速公路治超执法工作组,专门负责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热水服务区两个治超流动巡查点的治超执法工作”。

2015年5月29日的《流动治超巡查计划安排表(6月份)》显示,除了6月5、12、19、26日(均为星期五)外,工作日(不含周末和节假日)全部安排有关执法人员在长深高速(粤赣高速路段)城南停车区进行治超执法工作。

经调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大队负有粤赣高速公路治超工作职责。该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于6月18日15时15分到达粤赣高速城南停车区,17时30分离开该停车区。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6月19日凌晨开始未安排工作人员在粤赣高速城南停车区进行治超执法工作;日常联合交警部门在城南收费站入口处进行联合治超执法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查处超限超载行为。

(2)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负有对粤赣高速公路“治超”的职能。

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治超执法工作职责。2014年12月15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与河源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河源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高速公路治超工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二大队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省政府批准的对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热水服务区两个流动巡查路段治超执法”。

2015年4月20日,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就粤赣高速公路路面治超执法工作协调会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2015年4月20日,河源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确定了“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治超流动巡查点为双方执法工作范围,并根据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在城南收费站入口开展机动执法,“集中行动重点在城南停车区和热水服务区开展”。

2015年4月29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与河源市公安局等4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河源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及货物洒落行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执法人员组成高速公路治超执法工作组,专门负责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热水服务区两个治超流动巡查点的治超执法工作”。

经调查,2015年6月的《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一中队巡逻(定点)勤务登记表》(2015.6.1-30)显示:6月18日23时至19日1时和6月19日3时15分至7时,有工作人员执勤;但在6月19日2时-3时15分,未显示有工作人员在执勤;《值班记录本》显示:6月18日23时至6月19日3时,没有记录城南服务区的巡查执法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6月18日上午,谌志华、刘敏安排4辆车前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装载高温砂(瓷土),准备运往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扬威瓷土堆场。当天中午,车辆全部装载完毕,为了休息和躲避白天交通、交警部门路上巡查执法,驾驶人集体在新圩镇开房休息。

6月19日凌晨0时30分,4辆事故涉事车辆相约陆续从S358到博深高速公路约场中心站入口上高速,经博深、广惠、惠河、粤赣高速,凌晨大约2时45分许先后到达粤赣高速城南停车区休息。

凌晨大约3时10分,其中2辆事故涉事车辆更换了驾驶人驾驶车辆前行(①号车驾驶人由鄢敏换成了易劲松,②号车驾驶人由席贵斌换成了甘朝熠)。随后,另外2台事故涉事车辆继续从城南停车区开出前行。排在前面的3辆事故车辆(①②③号车)前后间隔距离大约15米、缓慢驶入城南北行出口的匝道桥上,准备从城南出口下高速。车队中的①号车行驶到入匝道桥喇叭口位置时,副驾驶人鄢敏下车走到离城南收费站大约100米处,查看收费站确认没有交通、交警部门在执法查车后,打电话给驾驶人易劲松,易劲松默契地领会了其意思没有接电话,继续前往。期间,有一小轿车从该车的右边超车而过。

凌晨3时17分,①②③号车以时速10-20公里速度先后缓慢驶入匝道桥,进入了2号桥墩至5号墩台区域(总长73.6m)的桥面。当3辆车途经该桥面路段靠左防护栏行驶时,2号桥墩至5号墩台的桥面向左侧瞬间倾斜垮塌,匝道桥的3、4号桥墩(均为独柱墩)折断倾倒,行驶在桥面上的①②③号车几乎同时被抛出左边桥下侧翻,车上装载的货物抛洒在桥下的地面和河流中。紧跟后面④号车不知桥梁已垮塌而继续前行直接坠落桥下。其中③号车的驾驶人李斌在塌桥坠车时当场死亡,其他3辆车涉事车辆驾驶员、副驾驶员4人受伤,四车严重损毁。

(二)应急处置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人员立即出警,3时30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施救,并对翻落在桥下的四台大货车装载物进行收集、清理、搬运、吊离,并维护好现场,对事故桥梁采取措施,防止桥梁进一步垮塌,保护伤员和救援人员的安全。随后,粤赣高速公路公司路政大队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城南北行出口进行临时封闭,阻截住北行出口车辆进入,保障安全。5时14分,现场救援工作基本结束。

1.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接报后,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何忠友率队前往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工作,并要求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前期勘察工作。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维护了车辆通行安全,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精心组织、科学处理事故工作。市政府印发了《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6·19”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6·19”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彭定邦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公安、民政、人社、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指定人员任小组成员,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舆论引导组,为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做好舆论引导、善后处理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认真做好了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7月7日,工作领导小组与死者李斌家属签订了善后处置赔偿协议书,7月11日,死者李斌尸体火化处理;市卫生部门和伤员收治医院均成立了医疗领导小组和救治专家组,对每位伤者制定了专门救治方案,确保伤情得到妥善治疗。目前,伤者全部治愈出院。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李斌,男,1982年7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 ,是事故中③号车的驾驶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这起事故造成车辆损毁125万元,死者补偿金93万元,匝道桥梁垮塌、清拆费用162万元,桥梁重建费用488万元,合计86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主要原因。车辆严重超载超限。当涉事的①②③号车因严重超载超限装载货物进入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北行出口匝道桥时,每辆车间隔距离仅约15米、集中行驶在2号桥墩至5号墩台的桥面上,且速度缓慢(时速约为10-20公里),其中,① 号车行驶位置还偏离桥面中心位置、靠左边防护栏仅1米多的左边行驶。当3辆严重超载超限的事故涉事车辆集中缓慢行驶、并稍微偏离桥面中心位置靠左边防护栏行驶时,3辆车和装载物总体重量压力偏出了3、4号独柱墩的重心支撑点。因此,造成匝道桥的3、4号独柱桥墩经不住重压及承受压力偏离重心失去平衡,致使2号桥墩至5号墩台长73.6m的桥面瞬间稍微偏左倾斜垮塌,3辆车同时被抛出左边桥下倾覆坠毁。

(二)其它原因。

1.事故涉事车辆超载超限违规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查处。

(1)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源头治超职责不落实。该公司未严格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化建设督导会议精神的通知》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截劝返超载超限车辆进入博深高速公路,源头治超职责不到位。

(2)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治超执法工作存在漏洞。未根据辖区内存在超限车辆经粤赣高速公路从城南收费站出口下高速公路的规律进行组织开展有效的联合执法,导致超限车辆长时间违规违法行驶,往常涉事车辆多次从城南收费站出口未曾被执法查处;事发前事故涉事车辆进入城南停车区休息约30分钟时也未被执法查处。

(3)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对治超执法工作存在漏洞。该大队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组织开展有效的联合执法行动,对途经粤赣高速公路城南收费站出口的超载超限车辆开展执法工作不到位。对市交通、交警部门联合部署的治超执法工作落实不到位。

2.事故涉事车辆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缺失。

(1)江西桃源物流汽运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融资的方式租赁发包车辆(涉事③号车)给刘敏进行货物运输经营,按月收取刘敏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该公司负责车辆的年检、保险、维护保养及办理其它业务。

经调查,桃源公司从未对车辆的运输经营进行有效监管,机动车行驶证失效,造成车辆长时间违法违规超载超限运输经营,未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备案监管,驾驶人无货运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未对车辆租赁人刘敏及驾驶人进行实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造成驾驶人李斌死亡,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严重缺失。

(2)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丰顺汽运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发包的方式租赁车辆(涉事①号车牵引车)给谌志华进行货物运输经营,按月收取刘敏融资成本和按年收取6000元的管理费。该公司负责车辆的年检、保险、维护保养及办理其它业务。

经调查,丰顺公司从未对车辆的运输经营进行有效监管,车辆道路运输证失效,造成车辆长时间违法违规超载超限运输经营;未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备案监管,驾驶人无货运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未对车辆租赁人谌志华及驾驶人进行实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严重缺失。

(3)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车辆(涉事②号车)给谌志华进行货物运输经营,按月收取谌志华融资成本和按年收取7200元的管理费。该公司负责车辆的年检、保险、维护保养及办理其它业务。

经调查,靖安公司从未对车辆的运输经营进行有效监管,造成车辆长时间违法违规超载超限运输经营;未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备案监管,驾驶人无货运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未对车辆租赁人谌志华及驾驶人进行有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严重缺失。

3.广东粤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匝道桥预防性养护措施不够完善。涉事匝道桥虽然在设计、施工上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但已时过10年;目前,现实存在货运车辆普遍超载超限现象与当初匝道桥独柱墩设计结构不相符的实际情况未得到改进。

同时,城南收费站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城南收费站对日常大量超载超限车辆出入的现象未能科学、严格灵活处理好。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江西桃源物流汽运有限公司,负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丰顺汽运有限公司,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责任,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责任,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刘敏,男,1978年2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从事货运车辆运输经营业务,赣CU2579/赣CH136挂车和粤PK3767/粤P0673挂车的租赁经营人。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谌志华,男,1976年3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从事货运车辆运输经营业务,赣CK4798/赣C4819挂车和赣C32631/赣CP076挂车的租赁经营人。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易劲松,男,江西省宜春市人,赣CK4798/赣C4819挂车驾驶员。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4.甘朝熠,男,江西省宜春市人,赣C32631/赣CP076挂车驾驶员。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它建议的情况

1.李殿赏,男,1960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路政大队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叶日华,男,1974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大队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侯永生,男,1979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 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一中队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范科,男,196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广东粤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源管理站站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李斌,赣CU2579/赣CH136挂车驾驶员,存在超载超限的违法行为,但因在事故中造成死亡,建议不予追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治超执法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警要对治超执法工作保持高压态势,强化部门合力。要结合粤赣高速公路超载超限车辆多的特点,完善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载超限营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加强路面监控排查整治,严禁随意降低非法营运处罚标准,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坚决避免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等问题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汽车租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江西省宜春市有关部门要督促汽车租赁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汽车租赁企业加强对租赁人员和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利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提高租赁人员和驾驶人员安全素质。

(三)严格落实治超责任。高速公路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超载超限设置和监控设施,强化科学管理工作,做好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的超载超限车辆阻截劝返工作。全面对独柱墩的桥梁进行彻底的大排查,切实预防发生类似事故。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河源市 “6·19”粤赣高速公路      

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一般事故调查组  

                                          2015年10月15日

(四)技术鉴定情况。

1.事故匝道桥梁设计、施工情况。经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事故匝道桥梁的墩柱、箱梁等主要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箱梁纵向预应力钢筋数量,立柱主筋数量、立柱和箱梁主要钢筋尺寸、重量级力学性能等主要指标均符合设计要求;结构尺寸、所检支座尺寸和支座垫石横向位置等指标基本与设计相符;施工、监理单位对该桥自检和抽检质量评定程序完善,施工及质量检验资料完整、数据齐全,签认手续齐全;桩基无损检测报告显示,桩基质量满足设计要求;竣工鉴定质量等级为合格;桥梁定期检查结果显示,该桥技术状况良好。

2.事故涉事车辆情况。

 

(1)经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计算出①号车总质量为71092kg,②号车总质量为77109kg,③号车总质量为70342kg。事故发生时,①②③号车较缓慢行驶在匝道垮塌桥段上;其中①②车纵桥向间距为12.50m,②③号车纵桥向间距为2.20m。

(2)经市公安、交通运输局收集、转运事故涉事车辆翻车货物,称重检测认定车辆超载超限情况(以下超限重量不含车辆自重):

①号车实际装载质量为88460千克,超限33460千克;

②号车实际装载质量为79870千克,超限24870千克;

③号车实际装载质量为48610千克,超载15610千克。

号车实际装载质量为85890千克,超限30890千克;

因事故涉事车辆货物散落地下面积较大,未能全部收集货物,检测认定存在一定的误差。 特别是③号车坠落在桥下的河里,大部分货物散落在河里被冲走,称重误差较大。

(五)事故路段天气情况。当日,天气晴朗。

(六)事故相关企业及单位情况。

1.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丰顺汽运有限公司(①号车牵引车的所有人)。该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在高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9年10月25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29年10月24日;注册号为360983210002088,注册资本为50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高安市黄沙岗镇,法定代表人邹庆成。2014年4月30日,该公司在高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

经调查,2013年2月27日,该公司与谌志华签订了《安全责任状》;该公司称2015年3月20日和4月21日,曾以电话的形式通知该公司各位驾驶人要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安全出行,

但谌志华与驾驶人却否认了电话通知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

2.江西省奉新县旺顺物流服务中心(①号车挂车的所有人),该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为江西省奉新县宋埠镇宋埠街45号,投资人万里英。该公司在江西省奉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8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

调查中,该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关资料(除营业执照外)。

3.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②号车的所有人)。该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在江西省靖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3月29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22年3月28日;注册号为360925110000085,注册资本为618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双溪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朱克香,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在江西省宜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8月12日。

经调查,该公司制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2015年4月20日和5月18日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强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江西桃源物流汽运有限公司(③号车挂靠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在江西省高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了营业执照。该公司2007年8月1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27年7月31日;注册号为360983210000453,注册资本为5千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高安市伍桥集镇光彩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周科文。该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在江西省高安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取得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

经调查,该公司制订《江西桃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2015年1月8日、2月28日、3月15日、4月26日和5月17日召开了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会议,参会人员为该公司全体员工、部分司机,称未到会人员以电话形式告知会议内容。但事故涉事车辆驾驶人和租赁人刘敏却否认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安全生产会议和教育培训。

5.河源市金悦货运有限公司(④号车的挂靠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注册成立,注册号为441600000036725,注册资本为50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河源市205国道边佛源煤气站侧,法定代表人邓人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公司在河源市源城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

6.广东粤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在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2003年9月15日成立,注册号为441600000001230,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册资本为6亿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地为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叶永城,经营范围为粤赣高速公路(粤境上陵至埔前段)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现任董事、总经理为张剑旋。

(七)装载货物源头情况。事故涉事车辆装载货物为瓷土,源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内、省道S358线路边的小山头,该处是农村山林土地,临近山边长200米,宽100米,高约10米被挖取土石方。因泥土是含有价值的瓷土(高温砂),涉事车辆的承包经营者谌志华、刘敏通过中间人将这些瓷土贩运到河源市东源县扬威瓷土场。

6月20日、8月26日事故调查组曾两次派人前往实地现场调查,该处已停止作业,没有任何建(构)筑物和机械设备,不具备货物源头单位。

(八)货物运输源头“治超”情况。

1.惠州市执法情况。

(1)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负有在治超检查点监督、检查和执法的职能。根据《印发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该“负责全区公路交通稽查站、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布置和组织开展日常执法业务”。

《惠州市治超流动巡查执勤安排表(2015年6月)》显示,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G205镇隆、新圩路、S356淡水路段、G324平潭路段、S357永湖路段、X225秋长路段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经调查,根据《关于在全省铺开治超流动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通知》、《关于调整全省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通知》和《关于同意惠州市增设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函》的要求和规定,S358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至博深高速公路约场收费站路段没有省政府批准的治超固定检查点和流动治超巡查执法路段。

同时,根据《关于重新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规定,“各地不得超越省政府批准的路段开展流动治超巡查执法”工作。

经调查,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也无执法职权在S358线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路段处至博深高速公路约场收费站路段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2)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负有在治超检查点监督、检查和执法的职能。根据《关于印发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规定,“负责全市公路交通稽查站、治超检测站、水上交通检查站的规划、设置和组织指导开展日常执法业务”。

在《惠州市治超流动巡查执勤安排表(2015年6月)》显示,该局在辖区内全面开展了治超执法工作,并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5年上半年全省交通稽查站执勤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经调查,根据《关于在全省铺开治超流动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通知》、《关于调整全省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通知》和《关于同意惠州市增设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函》的要求和规定,博深高速公路和惠河高速公路没有省政府批准的治超检测点和流动治超执法路段。

同时,根据《关于重新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规定,“各地不得超越省政府批准的路段开展流动治超巡查执法”工作。

经调查,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也无执法职权在博深高速公路和惠河高速公路上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3)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该公司负有对高速公路入口的超载超限车辆阻截劝返与在入口安装称重设备的主体责任。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化建设督导会议精神的通知》(粤交执函〔2014〕1708号)要求,明确了“高速公路路政部门为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工作实施责任主体”,“各高速公路路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入口阻截劝返非法超载超限车辆的责任,组织路政人员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阻截劝返,严格控制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在入口检测认定的车货总量超过55吨的超此案超载车辆,应立即劝返或通知交通、公安部门查处”,“各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要负责落实所辖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在高速公路入口安装称重设备”。

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约场中心站的超限超载车辆阻截劝返工作情况。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以下简称博深公司)约场中心站于2014年12月26日下发了《约场中心站对超限超载货车阻截劝返的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入口超载超限车辆阻截劝返工作。

经调查,2015年6月18-19日,博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没有安排相关人员在约场中心站对涉事车辆进行开展阻截劝返工作;约场收费站值班人员(指的是当班收费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涉事车辆装载货物进行检测、认定。同时,约场中心站也没有安装称重设备。

2.河源市执法情况。

(1)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有对粤赣高速公“治超”执法的职能。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有治超职能的依据。根据《印发河源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文件规定,河源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高速公路路政”、“超限运输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权”,“依法在公路交通稽查站、治超检查点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2010年1月29日,“省政府同意在粤赣高速公路K127(城南停车区)设置治超流动巡查路段”,“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的治超执法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治超执法工作情况。2014年12月15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与河源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河源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进行治超执法。

2015年4月20日,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就粤赣高速公路路面治超执法工作协调会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2015年4月20日,河源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确定了“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治超流动巡查点为双方执法工作范围,并根据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在城南收费站入口开展机动执法,“集中行动重点在城南停车区和热水服务区开展”。

2015年4月29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与河源市公安局等4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河源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及货物洒落行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执法人员组成高速公路治超执法工作组,专门负责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热水服务区两个治超流动巡查点的治超执法工作”。

2015年5月29日的《流动治超巡查计划安排表(6月份)》显示,除了6月5、12、19、26日(均为星期五)外,工作日(不含周末和节假日)全部安排有关执法人员在长深高速(粤赣高速路段)城南停车区进行治超执法工作。

经调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大队负有粤赣高速公路治超工作职责。该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于6月18日15时15分到达粤赣高速城南停车区,17时30分离开该停车区。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6月19日凌晨开始未安排工作人员在粤赣高速城南停车区进行治超执法工作;日常联合交警部门在城南收费站入口处进行联合治超执法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查处超限超载行为。

(2)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负有对粤赣高速公路“治超”的职能。

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治超执法工作职责。2014年12月15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与河源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河源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高速公路治超工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二大队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省政府批准的对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热水服务区两个流动巡查路段治超执法”。

2015年4月20日,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就粤赣高速公路路面治超执法工作协调会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2015年4月20日,河源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确定了“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治超流动巡查点为双方执法工作范围,并根据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在城南收费站入口开展机动执法,“集中行动重点在城南停车区和热水服务区开展”。

2015年4月29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与河源市公安局等4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河源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及货物洒落行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执法人员组成高速公路治超执法工作组,专门负责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热水服务区两个治超流动巡查点的治超执法工作”。

经调查,2015年6月的《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一中队巡逻(定点)勤务登记表》(2015.6.1-30)显示:6月18日23时至19日1时和6月19日3时15分至7时,有工作人员执勤;但在6月19日2时-3时15分,未显示有工作人员在执勤;《值班记录本》显示:6月18日23时至6月19日3时,没有记录城南服务区的巡查执法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6月18日上午,谌志华、刘敏安排4辆车前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装载高温砂(瓷土),准备运往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扬威瓷土堆场。当天中午,车辆全部装载完毕,为了休息和躲避白天交通、交警部门路上巡查执法,驾驶人集体在新圩镇开房休息。

6月19日凌晨0时30分,4辆事故涉事车辆相约陆续从S358到博深高速公路约场中心站入口上高速,经博深、广惠、惠河、粤赣高速,凌晨大约2时45分许先后到达粤赣高速城南停车区休息。

凌晨大约3时10分,其中2辆事故涉事车辆更换了驾驶人驾驶车辆前行(①号车驾驶人由鄢敏换成了易劲松,②号车驾驶人由席贵斌换成了甘朝熠)。随后,另外2台事故涉事车辆继续从城南停车区开出前行。排在前面的3辆事故车辆(①②③号车)前后间隔距离大约15米、缓慢驶入城南北行出口的匝道桥上,准备从城南出口下高速。车队中的①号车行驶到入匝道桥喇叭口位置时,副驾驶人鄢敏下车走到离城南收费站大约100米处,查看收费站确认没有交通、交警部门在执法查车后,打电话给驾驶人易劲松,易劲松默契地领会了其意思没有接电话,继续前往。期间,有一小轿车从该车的右边超车而过。

凌晨3时17分,①②③号车以时速10-20公里速度先后缓慢驶入匝道桥,进入了2号桥墩至5号墩台区域(总长73.6m)的桥面。当3辆车途经该桥面路段靠左防护栏行驶时,2号桥墩至5号墩台的桥面向左侧瞬间倾斜垮塌,匝道桥的3、4号桥墩(均为独柱墩)折断倾倒,行驶在桥面上的①②③号车几乎同时被抛出左边桥下侧翻,车上装载的货物抛洒在桥下的地面和河流中。紧跟后面④号车不知桥梁已垮塌而继续前行直接坠落桥下。其中③号车的驾驶人李斌在塌桥坠车时当场死亡,其他3辆车涉事车辆驾驶员、副驾驶员4人受伤,四车严重损毁。

(二)应急处置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人员立即出警,3时30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施救,并对翻落在桥下的四台大货车装载物进行收集、清理、搬运、吊离,并维护好现场,对事故桥梁采取措施,防止桥梁进一步垮塌,保护伤员和救援人员的安全。随后,粤赣高速公路公司路政大队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城南北行出口进行临时封闭,阻截住北行出口车辆进入,保障安全。5时14分,现场救援工作基本结束。

1.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接报后,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何忠友率队前往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工作,并要求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前期勘察工作。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维护了车辆通行安全,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精心组织、科学处理事故工作。市政府印发了《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6·19”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6·19”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彭定邦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公安、民政、人社、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指定人员任小组成员,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舆论引导组,为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做好舆论引导、善后处理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认真做好了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7月7日,工作领导小组与死者李斌家属签订了善后处置赔偿协议书,7月11日,死者李斌尸体火化处理;市卫生部门和伤员收治医院均成立了医疗领导小组和救治专家组,对每位伤者制定了专门救治方案,确保伤情得到妥善治疗。目前,伤者全部治愈出院。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李斌,男,1982年7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 ,是事故中③号车的驾驶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这起事故造成车辆损毁125万元,死者补偿金93万元,匝道桥梁垮塌、清拆费用162万元,桥梁重建费用488万元,合计86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主要原因。车辆严重超载超限。当涉事的①②③号车因严重超载超限装载货物进入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北行出口匝道桥时,每辆车间隔距离仅约15米、集中行驶在2号桥墩至5号墩台的桥面上,且速度缓慢(时速约为10-20公里),其中,① 号车行驶位置还偏离桥面中心位置、靠左边防护栏仅1米多的左边行驶。当3辆严重超载超限的事故涉事车辆集中缓慢行驶、并稍微偏离桥面中心位置靠左边防护栏行驶时,3辆车和装载物总体重量压力偏出了3、4号独柱墩的重心支撑点。因此,造成匝道桥的3、4号独柱桥墩经不住重压及承受压力偏离重心失去平衡,致使2号桥墩至5号墩台长73.6m的桥面瞬间稍微偏左倾斜垮塌,3辆车同时被抛出左边桥下倾覆坠毁。

(二)其它原因。

1.事故涉事车辆超载超限违规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查处。

(1)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源头治超职责不落实。该公司未严格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化建设督导会议精神的通知》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截劝返超载超限车辆进入博深高速公路,源头治超职责不到位。

(2)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治超执法工作存在漏洞。未根据辖区内存在超限车辆经粤赣高速公路从城南收费站出口下高速公路的规律进行组织开展有效的联合执法,导致超限车辆长时间违规违法行驶,往常涉事车辆多次从城南收费站出口未曾被执法查处;事发前事故涉事车辆进入城南停车区休息约30分钟时也未被执法查处。

(3)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对治超执法工作存在漏洞。该大队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组织开展有效的联合执法行动,对途经粤赣高速公路城南收费站出口的超载超限车辆开展执法工作不到位。对市交通、交警部门联合部署的治超执法工作落实不到位。

2.事故涉事车辆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缺失。

(1)江西桃源物流汽运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融资的方式租赁发包车辆(涉事③号车)给刘敏进行货物运输经营,按月收取刘敏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该公司负责车辆的年检、保险、维护保养及办理其它业务。

经调查,桃源公司从未对车辆的运输经营进行有效监管,机动车行驶证失效,造成车辆长时间违法违规超载超限运输经营,未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备案监管,驾驶人无货运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未对车辆租赁人刘敏及驾驶人进行实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造成驾驶人李斌死亡,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严重缺失。

(2)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丰顺汽运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发包的方式租赁车辆(涉事①号车牵引车)给谌志华进行货物运输经营,按月收取刘敏融资成本和按年收取6000元的管理费。该公司负责车辆的年检、保险、维护保养及办理其它业务。

经调查,丰顺公司从未对车辆的运输经营进行有效监管,车辆道路运输证失效,造成车辆长时间违法违规超载超限运输经营;未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备案监管,驾驶人无货运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未对车辆租赁人谌志华及驾驶人进行实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严重缺失。

(3)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车辆(涉事②号车)给谌志华进行货物运输经营,按月收取谌志华融资成本和按年收取7200元的管理费。该公司负责车辆的年检、保险、维护保养及办理其它业务。

经调查,靖安公司从未对车辆的运输经营进行有效监管,造成车辆长时间违法违规超载超限运输经营;未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备案监管,驾驶人无货运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未对车辆租赁人谌志华及驾驶人进行有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严重缺失。

3.广东粤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匝道桥预防性养护措施不够完善。涉事匝道桥虽然在设计、施工上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但已时过10年;目前,现实存在货运车辆普遍超载超限现象与当初匝道桥独柱墩设计结构不相符的实际情况未得到改进。

同时,城南收费站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城南收费站对日常大量超载超限车辆出入的现象未能科学、严格灵活处理好。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江西桃源物流汽运有限公司,负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丰顺汽运有限公司,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责任,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责任,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刘敏,男,1978年2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从事货运车辆运输经营业务,赣CU2579/赣CH136挂车和粤PK3767/粤P0673挂车的租赁经营人。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谌志华,男,1976年3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从事货运车辆运输经营业务,赣CK4798/赣C4819挂车和赣C32631/赣CP076挂车的租赁经营人。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易劲松,男,江西省宜春市人,赣CK4798/赣C4819挂车驾驶员。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4.甘朝熠,男,江西省宜春市人,赣C32631/赣CP076挂车驾驶员。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它建议的情况

1.李殿赏,男,1960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路政大队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叶日华,男,1974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大队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侯永生,男,1979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 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一中队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范科,男,196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广东粤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源管理站站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李斌,赣CU2579/赣CH136挂车驾驶员,存在超载超限的违法行为,但因在事故中造成死亡,建议不予追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治超执法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警要对治超执法工作保持高压态势,强化部门合力。要结合粤赣高速公路超载超限车辆多的特点,完善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载超限营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加强路面监控排查整治,严禁随意降低非法营运处罚标准,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坚决避免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等问题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汽车租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江西省宜春市有关部门要督促汽车租赁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汽车租赁企业加强对租赁人员和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利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提高租赁人员和驾驶人员安全素质。

(三)严格落实治超责任。高速公路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超载超限设置和监控设施,强化科学管理工作,做好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的超载超限车辆阻截劝返工作。全面对独柱墩的桥梁进行彻底的大排查,切实预防发生类似事故。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河源市 “6·19”粤赣高速公路      

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一般事故调查组  

                                          2015年10月15日

(四)技术鉴定情况。

1.事故匝道桥梁设计、施工情况。经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事故匝道桥梁的墩柱、箱梁等主要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箱梁纵向预应力钢筋数量,立柱主筋数量、立柱和箱梁主要钢筋尺寸、重量级力学性能等主要指标均符合设计要求;结构尺寸、所检支座尺寸和支座垫石横向位置等指标基本与设计相符;施工、监理单位对该桥自检和抽检质量评定程序完善,施工及质量检验资料完整、数据齐全,签认手续齐全;桩基无损检测报告显示,桩基质量满足设计要求;竣工鉴定质量等级为合格;桥梁定期检查结果显示,该桥技术状况良好。

2.事故涉事车辆情况。

 

(1)经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计算出①号车总质量为71092kg,②号车总质量为77109kg,③号车总质量为70342kg。事故发生时,①②③号车较缓慢行驶在匝道垮塌桥段上;其中①②车纵桥向间距为12.50m,②③号车纵桥向间距为2.20m。

(2)经市公安、交通运输局收集、转运事故涉事车辆翻车货物,称重检测认定车辆超载超限情况(以下超限重量不含车辆自重):

①号车实际装载质量为88460千克,超限33460千克;

②号车实际装载质量为79870千克,超限24870千克;

③号车实际装载质量为48610千克,超载15610千克。

号车实际装载质量为85890千克,超限30890千克;

因事故涉事车辆货物散落地下面积较大,未能全部收集货物,检测认定存在一定的误差。 特别是③号车坠落在桥下的河里,大部分货物散落在河里被冲走,称重误差较大。

(五)事故路段天气情况。当日,天气晴朗。

(六)事故相关企业及单位情况。

1.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丰顺汽运有限公司(①号车牵引车的所有人)。该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在高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9年10月25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29年10月24日;注册号为360983210002088,注册资本为50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高安市黄沙岗镇,法定代表人邹庆成。2014年4月30日,该公司在高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

经调查,2013年2月27日,该公司与谌志华签订了《安全责任状》;该公司称2015年3月20日和4月21日,曾以电话的形式通知该公司各位驾驶人要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安全出行,

但谌志华与驾驶人却否认了电话通知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

2.江西省奉新县旺顺物流服务中心(①号车挂车的所有人),该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为江西省奉新县宋埠镇宋埠街45号,投资人万里英。该公司在江西省奉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8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

调查中,该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关资料(除营业执照外)。

3.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②号车的所有人)。该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在江西省靖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3月29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22年3月28日;注册号为360925110000085,注册资本为618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双溪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朱克香,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在江西省宜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8月12日。

经调查,该公司制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2015年4月20日和5月18日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强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江西桃源物流汽运有限公司(③号车挂靠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在江西省高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了营业执照。该公司2007年8月1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27年7月31日;注册号为360983210000453,注册资本为5千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高安市伍桥集镇光彩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周科文。该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在江西省高安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取得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

经调查,该公司制订《江西桃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2015年1月8日、2月28日、3月15日、4月26日和5月17日召开了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会议,参会人员为该公司全体员工、部分司机,称未到会人员以电话形式告知会议内容。但事故涉事车辆驾驶人和租赁人刘敏却否认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安全生产会议和教育培训。

5.河源市金悦货运有限公司(④号车的挂靠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注册成立,注册号为441600000036725,注册资本为50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河源市205国道边佛源煤气站侧,法定代表人邓人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公司在河源市源城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

6.广东粤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在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2003年9月15日成立,注册号为441600000001230,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册资本为6亿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地为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叶永城,经营范围为粤赣高速公路(粤境上陵至埔前段)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现任董事、总经理为张剑旋。

(七)装载货物源头情况。事故涉事车辆装载货物为瓷土,源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内、省道S358线路边的小山头,该处是农村山林土地,临近山边长200米,宽100米,高约10米被挖取土石方。因泥土是含有价值的瓷土(高温砂),涉事车辆的承包经营者谌志华、刘敏通过中间人将这些瓷土贩运到河源市东源县扬威瓷土场。

6月20日、8月26日事故调查组曾两次派人前往实地现场调查,该处已停止作业,没有任何建(构)筑物和机械设备,不具备货物源头单位。

(八)货物运输源头“治超”情况。

1.惠州市执法情况。

(1)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负有在治超检查点监督、检查和执法的职能。根据《印发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该“负责全区公路交通稽查站、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布置和组织开展日常执法业务”。

《惠州市治超流动巡查执勤安排表(2015年6月)》显示,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G205镇隆、新圩路、S356淡水路段、G324平潭路段、S357永湖路段、X225秋长路段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经调查,根据《关于在全省铺开治超流动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通知》、《关于调整全省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通知》和《关于同意惠州市增设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函》的要求和规定,S358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至博深高速公路约场收费站路段没有省政府批准的治超固定检查点和流动治超巡查执法路段。

同时,根据《关于重新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规定,“各地不得超越省政府批准的路段开展流动治超巡查执法”工作。

经调查,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也无执法职权在S358线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路段处至博深高速公路约场收费站路段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2)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负有在治超检查点监督、检查和执法的职能。根据《关于印发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规定,“负责全市公路交通稽查站、治超检测站、水上交通检查站的规划、设置和组织指导开展日常执法业务”。

在《惠州市治超流动巡查执勤安排表(2015年6月)》显示,该局在辖区内全面开展了治超执法工作,并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5年上半年全省交通稽查站执勤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经调查,根据《关于在全省铺开治超流动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通知》、《关于调整全省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通知》和《关于同意惠州市增设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函》的要求和规定,博深高速公路和惠河高速公路没有省政府批准的治超检测点和流动治超执法路段。

同时,根据《关于重新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规定,“各地不得超越省政府批准的路段开展流动治超巡查执法”工作。

经调查,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也无执法职权在博深高速公路和惠河高速公路上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3)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该公司负有对高速公路入口的超载超限车辆阻截劝返与在入口安装称重设备的主体责任。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化建设督导会议精神的通知》(粤交执函〔2014〕1708号)要求,明确了“高速公路路政部门为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工作实施责任主体”,“各高速公路路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入口阻截劝返非法超载超限车辆的责任,组织路政人员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阻截劝返,严格控制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在入口检测认定的车货总量超过55吨的超此案超载车辆,应立即劝返或通知交通、公安部门查处”,“各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要负责落实所辖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在高速公路入口安装称重设备”。

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约场中心站的超限超载车辆阻截劝返工作情况。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以下简称博深公司)约场中心站于2014年12月26日下发了《约场中心站对超限超载货车阻截劝返的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入口超载超限车辆阻截劝返工作。

经调查,2015年6月18-19日,博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没有安排相关人员在约场中心站对涉事车辆进行开展阻截劝返工作;约场收费站值班人员(指的是当班收费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涉事车辆装载货物进行检测、认定。同时,约场中心站也没有安装称重设备。

2.河源市执法情况。

(1)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有对粤赣高速公“治超”执法的职能。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有治超职能的依据。根据《印发河源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文件规定,河源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高速公路路政”、“超限运输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权”,“依法在公路交通稽查站、治超检查点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2010年1月29日,“省政府同意在粤赣高速公路K127(城南停车区)设置治超流动巡查路段”,“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的治超执法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治超执法工作情况。2014年12月15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与河源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河源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进行治超执法。

2015年4月20日,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就粤赣高速公路路面治超执法工作协调会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2015年4月20日,河源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确定了“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治超流动巡查点为双方执法工作范围,并根据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在城南收费站入口开展机动执法,“集中行动重点在城南停车区和热水服务区开展”。

2015年4月29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与河源市公安局等4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河源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及货物洒落行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执法人员组成高速公路治超执法工作组,专门负责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热水服务区两个治超流动巡查点的治超执法工作”。

2015年5月29日的《流动治超巡查计划安排表(6月份)》显示,除了6月5、12、19、26日(均为星期五)外,工作日(不含周末和节假日)全部安排有关执法人员在长深高速(粤赣高速路段)城南停车区进行治超执法工作。

经调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大队负有粤赣高速公路治超工作职责。该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于6月18日15时15分到达粤赣高速城南停车区,17时30分离开该停车区。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6月19日凌晨开始未安排工作人员在粤赣高速城南停车区进行治超执法工作;日常联合交警部门在城南收费站入口处进行联合治超执法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查处超限超载行为。

(2)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负有对粤赣高速公路“治超”的职能。

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治超执法工作职责。2014年12月15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与河源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河源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高速公路治超工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二大队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省政府批准的对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热水服务区两个流动巡查路段治超执法”。

2015年4月20日,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就粤赣高速公路路面治超执法工作协调会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2015年4月20日,河源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确定了“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治超流动巡查点为双方执法工作范围,并根据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在城南收费站入口开展机动执法,“集中行动重点在城南停车区和热水服务区开展”。

2015年4月29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与河源市公安局等4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河源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及货物洒落行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执法人员组成高速公路治超执法工作组,专门负责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热水服务区两个治超流动巡查点的治超执法工作”。

经调查,2015年6月的《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一中队巡逻(定点)勤务登记表》(2015.6.1-30)显示:6月18日23时至19日1时和6月19日3时15分至7时,有工作人员执勤;但在6月19日2时-3时15分,未显示有工作人员在执勤;《值班记录本》显示:6月18日23时至6月19日3时,没有记录城南服务区的巡查执法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6月18日上午,谌志华、刘敏安排4辆车前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装载高温砂(瓷土),准备运往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扬威瓷土堆场。当天中午,车辆全部装载完毕,为了休息和躲避白天交通、交警部门路上巡查执法,驾驶人集体在新圩镇开房休息。

6月19日凌晨0时30分,4辆事故涉事车辆相约陆续从S358到博深高速公路约场中心站入口上高速,经博深、广惠、惠河、粤赣高速,凌晨大约2时45分许先后到达粤赣高速城南停车区休息。

凌晨大约3时10分,其中2辆事故涉事车辆更换了驾驶人驾驶车辆前行(①号车驾驶人由鄢敏换成了易劲松,②号车驾驶人由席贵斌换成了甘朝熠)。随后,另外2台事故涉事车辆继续从城南停车区开出前行。排在前面的3辆事故车辆(①②③号车)前后间隔距离大约15米、缓慢驶入城南北行出口的匝道桥上,准备从城南出口下高速。车队中的①号车行驶到入匝道桥喇叭口位置时,副驾驶人鄢敏下车走到离城南收费站大约100米处,查看收费站确认没有交通、交警部门在执法查车后,打电话给驾驶人易劲松,易劲松默契地领会了其意思没有接电话,继续前往。期间,有一小轿车从该车的右边超车而过。

凌晨3时17分,①②③号车以时速10-20公里速度先后缓慢驶入匝道桥,进入了2号桥墩至5号墩台区域(总长73.6m)的桥面。当3辆车途经该桥面路段靠左防护栏行驶时,2号桥墩至5号墩台的桥面向左侧瞬间倾斜垮塌,匝道桥的3、4号桥墩(均为独柱墩)折断倾倒,行驶在桥面上的①②③号车几乎同时被抛出左边桥下侧翻,车上装载的货物抛洒在桥下的地面和河流中。紧跟后面④号车不知桥梁已垮塌而继续前行直接坠落桥下。其中③号车的驾驶人李斌在塌桥坠车时当场死亡,其他3辆车涉事车辆驾驶员、副驾驶员4人受伤,四车严重损毁。

(二)应急处置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人员立即出警,3时30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施救,并对翻落在桥下的四台大货车装载物进行收集、清理、搬运、吊离,并维护好现场,对事故桥梁采取措施,防止桥梁进一步垮塌,保护伤员和救援人员的安全。随后,粤赣高速公路公司路政大队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城南北行出口进行临时封闭,阻截住北行出口车辆进入,保障安全。5时14分,现场救援工作基本结束。

1.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接报后,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何忠友率队前往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工作,并要求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前期勘察工作。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维护了车辆通行安全,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精心组织、科学处理事故工作。市政府印发了《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6·19”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6·19”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彭定邦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公安、民政、人社、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指定人员任小组成员,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舆论引导组,为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做好舆论引导、善后处理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认真做好了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7月7日,工作领导小组与死者李斌家属签订了善后处置赔偿协议书,7月11日,死者李斌尸体火化处理;市卫生部门和伤员收治医院均成立了医疗领导小组和救治专家组,对每位伤者制定了专门救治方案,确保伤情得到妥善治疗。目前,伤者全部治愈出院。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李斌,男,1982年7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 ,是事故中③号车的驾驶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这起事故造成车辆损毁125万元,死者补偿金93万元,匝道桥梁垮塌、清拆费用162万元,桥梁重建费用488万元,合计86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主要原因。车辆严重超载超限。当涉事的①②③号车因严重超载超限装载货物进入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北行出口匝道桥时,每辆车间隔距离仅约15米、集中行驶在2号桥墩至5号墩台的桥面上,且速度缓慢(时速约为10-20公里),其中,① 号车行驶位置还偏离桥面中心位置、靠左边防护栏仅1米多的左边行驶。当3辆严重超载超限的事故涉事车辆集中缓慢行驶、并稍微偏离桥面中心位置靠左边防护栏行驶时,3辆车和装载物总体重量压力偏出了3、4号独柱墩的重心支撑点。因此,造成匝道桥的3、4号独柱桥墩经不住重压及承受压力偏离重心失去平衡,致使2号桥墩至5号墩台长73.6m的桥面瞬间稍微偏左倾斜垮塌,3辆车同时被抛出左边桥下倾覆坠毁。

(二)其它原因。

1.事故涉事车辆超载超限违规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查处。

(1)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源头治超职责不落实。该公司未严格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化建设督导会议精神的通知》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截劝返超载超限车辆进入博深高速公路,源头治超职责不到位。

(2)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治超执法工作存在漏洞。未根据辖区内存在超限车辆经粤赣高速公路从城南收费站出口下高速公路的规律进行组织开展有效的联合执法,导致超限车辆长时间违规违法行驶,往常涉事车辆多次从城南收费站出口未曾被执法查处;事发前事故涉事车辆进入城南停车区休息约30分钟时也未被执法查处。

(3)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对治超执法工作存在漏洞。该大队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组织开展有效的联合执法行动,对途经粤赣高速公路城南收费站出口的超载超限车辆开展执法工作不到位。对市交通、交警部门联合部署的治超执法工作落实不到位。

2.事故涉事车辆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缺失。

(1)江西桃源物流汽运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融资的方式租赁发包车辆(涉事③号车)给刘敏进行货物运输经营,按月收取刘敏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该公司负责车辆的年检、保险、维护保养及办理其它业务。

经调查,桃源公司从未对车辆的运输经营进行有效监管,机动车行驶证失效,造成车辆长时间违法违规超载超限运输经营,未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备案监管,驾驶人无货运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未对车辆租赁人刘敏及驾驶人进行实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造成驾驶人李斌死亡,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严重缺失。

(2)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丰顺汽运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发包的方式租赁车辆(涉事①号车牵引车)给谌志华进行货物运输经营,按月收取刘敏融资成本和按年收取6000元的管理费。该公司负责车辆的年检、保险、维护保养及办理其它业务。

经调查,丰顺公司从未对车辆的运输经营进行有效监管,车辆道路运输证失效,造成车辆长时间违法违规超载超限运输经营;未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备案监管,驾驶人无货运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未对车辆租赁人谌志华及驾驶人进行实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严重缺失。

(3)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车辆(涉事②号车)给谌志华进行货物运输经营,按月收取谌志华融资成本和按年收取7200元的管理费。该公司负责车辆的年检、保险、维护保养及办理其它业务。

经调查,靖安公司从未对车辆的运输经营进行有效监管,造成车辆长时间违法违规超载超限运输经营;未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备案监管,驾驶人无货运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未对车辆租赁人谌志华及驾驶人进行有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严重缺失。

3.广东粤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匝道桥预防性养护措施不够完善。涉事匝道桥虽然在设计、施工上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但已时过10年;目前,现实存在货运车辆普遍超载超限现象与当初匝道桥独柱墩设计结构不相符的实际情况未得到改进。

同时,城南收费站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城南收费站对日常大量超载超限车辆出入的现象未能科学、严格灵活处理好。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江西桃源物流汽运有限公司,负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丰顺汽运有限公司,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责任,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责任,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刘敏,男,1978年2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从事货运车辆运输经营业务,赣CU2579/赣CH136挂车和粤PK3767/粤P0673挂车的租赁经营人。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谌志华,男,1976年3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从事货运车辆运输经营业务,赣CK4798/赣C4819挂车和赣C32631/赣CP076挂车的租赁经营人。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易劲松,男,江西省宜春市人,赣CK4798/赣C4819挂车驾驶员。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4.甘朝熠,男,江西省宜春市人,赣C32631/赣CP076挂车驾驶员。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它建议的情况

1.李殿赏,男,1960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路政大队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叶日华,男,1974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大队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侯永生,男,1979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 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一中队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范科,男,196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广东粤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源管理站站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李斌,赣CU2579/赣CH136挂车驾驶员,存在超载超限的违法行为,但因在事故中造成死亡,建议不予追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治超执法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警要对治超执法工作保持高压态势,强化部门合力。要结合粤赣高速公路超载超限车辆多的特点,完善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载超限营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加强路面监控排查整治,严禁随意降低非法营运处罚标准,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坚决避免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等问题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汽车租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江西省宜春市有关部门要督促汽车租赁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汽车租赁企业加强对租赁人员和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利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提高租赁人员和驾驶人员安全素质。

(三)严格落实治超责任。高速公路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超载超限设置和监控设施,强化科学管理工作,做好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的超载超限车辆阻截劝返工作。全面对独柱墩的桥梁进行彻底的大排查,切实预防发生类似事故。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河源市 “6·19”粤赣高速公路      

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一般事故调查组  

                                          2015年10月15日

(四)技术鉴定情况。

1.事故匝道桥梁设计、施工情况。经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事故匝道桥梁的墩柱、箱梁等主要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箱梁纵向预应力钢筋数量,立柱主筋数量、立柱和箱梁主要钢筋尺寸、重量级力学性能等主要指标均符合设计要求;结构尺寸、所检支座尺寸和支座垫石横向位置等指标基本与设计相符;施工、监理单位对该桥自检和抽检质量评定程序完善,施工及质量检验资料完整、数据齐全,签认手续齐全;桩基无损检测报告显示,桩基质量满足设计要求;竣工鉴定质量等级为合格;桥梁定期检查结果显示,该桥技术状况良好。

2.事故涉事车辆情况。

 

(1)经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计算出①号车总质量为71092kg,②号车总质量为77109kg,③号车总质量为70342kg。事故发生时,①②③号车较缓慢行驶在匝道垮塌桥段上;其中①②车纵桥向间距为12.50m,②③号车纵桥向间距为2.20m。

(2)经市公安、交通运输局收集、转运事故涉事车辆翻车货物,称重检测认定车辆超载超限情况(以下超限重量不含车辆自重):

①号车实际装载质量为88460千克,超限33460千克;

②号车实际装载质量为79870千克,超限24870千克;

③号车实际装载质量为48610千克,超载15610千克。

号车实际装载质量为85890千克,超限30890千克;

因事故涉事车辆货物散落地下面积较大,未能全部收集货物,检测认定存在一定的误差。 特别是③号车坠落在桥下的河里,大部分货物散落在河里被冲走,称重误差较大。

(五)事故路段天气情况。当日,天气晴朗。

(六)事故相关企业及单位情况。

1.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丰顺汽运有限公司(①号车牵引车的所有人)。该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在高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9年10月25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29年10月24日;注册号为360983210002088,注册资本为50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高安市黄沙岗镇,法定代表人邹庆成。2014年4月30日,该公司在高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

经调查,2013年2月27日,该公司与谌志华签订了《安全责任状》;该公司称2015年3月20日和4月21日,曾以电话的形式通知该公司各位驾驶人要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安全出行,

但谌志华与驾驶人却否认了电话通知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

2.江西省奉新县旺顺物流服务中心(①号车挂车的所有人),该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为江西省奉新县宋埠镇宋埠街45号,投资人万里英。该公司在江西省奉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8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

调查中,该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关资料(除营业执照外)。

3.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②号车的所有人)。该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在江西省靖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3月29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22年3月28日;注册号为360925110000085,注册资本为618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双溪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朱克香,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在江西省宜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8月12日。

经调查,该公司制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2015年4月20日和5月18日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强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江西桃源物流汽运有限公司(③号车挂靠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在江西省高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了营业执照。该公司2007年8月1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27年7月31日;注册号为360983210000453,注册资本为5千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高安市伍桥集镇光彩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周科文。该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在江西省高安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取得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

经调查,该公司制订《江西桃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2015年1月8日、2月28日、3月15日、4月26日和5月17日召开了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会议,参会人员为该公司全体员工、部分司机,称未到会人员以电话形式告知会议内容。但事故涉事车辆驾驶人和租赁人刘敏却否认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安全生产会议和教育培训。

5.河源市金悦货运有限公司(④号车的挂靠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注册成立,注册号为441600000036725,注册资本为50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河源市205国道边佛源煤气站侧,法定代表人邓人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公司在河源市源城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

6.广东粤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在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2003年9月15日成立,注册号为441600000001230,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册资本为6亿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地为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叶永城,经营范围为粤赣高速公路(粤境上陵至埔前段)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现任董事、总经理为张剑旋。

(七)装载货物源头情况。事故涉事车辆装载货物为瓷土,源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内、省道S358线路边的小山头,该处是农村山林土地,临近山边长200米,宽100米,高约10米被挖取土石方。因泥土是含有价值的瓷土(高温砂),涉事车辆的承包经营者谌志华、刘敏通过中间人将这些瓷土贩运到河源市东源县扬威瓷土场。

6月20日、8月26日事故调查组曾两次派人前往实地现场调查,该处已停止作业,没有任何建(构)筑物和机械设备,不具备货物源头单位。

(八)货物运输源头“治超”情况。

1.惠州市执法情况。

(1)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负有在治超检查点监督、检查和执法的职能。根据《印发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该“负责全区公路交通稽查站、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布置和组织开展日常执法业务”。

《惠州市治超流动巡查执勤安排表(2015年6月)》显示,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G205镇隆、新圩路、S356淡水路段、G324平潭路段、S357永湖路段、X225秋长路段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经调查,根据《关于在全省铺开治超流动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通知》、《关于调整全省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通知》和《关于同意惠州市增设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函》的要求和规定,S358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至博深高速公路约场收费站路段没有省政府批准的治超固定检查点和流动治超巡查执法路段。

同时,根据《关于重新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规定,“各地不得超越省政府批准的路段开展流动治超巡查执法”工作。

经调查,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也无执法职权在S358线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路段处至博深高速公路约场收费站路段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2)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负有在治超检查点监督、检查和执法的职能。根据《关于印发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规定,“负责全市公路交通稽查站、治超检测站、水上交通检查站的规划、设置和组织指导开展日常执法业务”。

在《惠州市治超流动巡查执勤安排表(2015年6月)》显示,该局在辖区内全面开展了治超执法工作,并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5年上半年全省交通稽查站执勤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经调查,根据《关于在全省铺开治超流动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通知》、《关于调整全省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通知》和《关于同意惠州市增设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函》的要求和规定,博深高速公路和惠河高速公路没有省政府批准的治超检测点和流动治超执法路段。

同时,根据《关于重新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规定,“各地不得超越省政府批准的路段开展流动治超巡查执法”工作。

经调查,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也无执法职权在博深高速公路和惠河高速公路上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3)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该公司负有对高速公路入口的超载超限车辆阻截劝返与在入口安装称重设备的主体责任。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化建设督导会议精神的通知》(粤交执函〔2014〕1708号)要求,明确了“高速公路路政部门为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工作实施责任主体”,“各高速公路路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入口阻截劝返非法超载超限车辆的责任,组织路政人员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阻截劝返,严格控制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在入口检测认定的车货总量超过55吨的超此案超载车辆,应立即劝返或通知交通、公安部门查处”,“各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要负责落实所辖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在高速公路入口安装称重设备”。

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约场中心站的超限超载车辆阻截劝返工作情况。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以下简称博深公司)约场中心站于2014年12月26日下发了《约场中心站对超限超载货车阻截劝返的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入口超载超限车辆阻截劝返工作。

经调查,2015年6月18-19日,博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没有安排相关人员在约场中心站对涉事车辆进行开展阻截劝返工作;约场收费站值班人员(指的是当班收费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涉事车辆装载货物进行检测、认定。同时,约场中心站也没有安装称重设备。

2.河源市执法情况。

(1)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有对粤赣高速公“治超”执法的职能。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有治超职能的依据。根据《印发河源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文件规定,河源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高速公路路政”、“超限运输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权”,“依法在公路交通稽查站、治超检查点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2010年1月29日,“省政府同意在粤赣高速公路K127(城南停车区)设置治超流动巡查路段”,“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的治超执法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治超执法工作情况。2014年12月15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与河源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河源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进行治超执法。

2015年4月20日,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就粤赣高速公路路面治超执法工作协调会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2015年4月20日,河源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确定了“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治超流动巡查点为双方执法工作范围,并根据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在城南收费站入口开展机动执法,“集中行动重点在城南停车区和热水服务区开展”。

2015年4月29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与河源市公安局等4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河源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及货物洒落行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执法人员组成高速公路治超执法工作组,专门负责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热水服务区两个治超流动巡查点的治超执法工作”。

2015年5月29日的《流动治超巡查计划安排表(6月份)》显示,除了6月5、12、19、26日(均为星期五)外,工作日(不含周末和节假日)全部安排有关执法人员在长深高速(粤赣高速路段)城南停车区进行治超执法工作。

经调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大队负有粤赣高速公路治超工作职责。该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于6月18日15时15分到达粤赣高速城南停车区,17时30分离开该停车区。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6月19日凌晨开始未安排工作人员在粤赣高速城南停车区进行治超执法工作;日常联合交警部门在城南收费站入口处进行联合治超执法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查处超限超载行为。

(2)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负有对粤赣高速公路“治超”的职能。

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治超执法工作职责。2014年12月15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与河源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河源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高速公路治超工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二大队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省政府批准的对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热水服务区两个流动巡查路段治超执法”。

2015年4月20日,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就粤赣高速公路路面治超执法工作协调会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2015年4月20日,河源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确定了“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治超流动巡查点为双方执法工作范围,并根据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在城南收费站入口开展机动执法,“集中行动重点在城南停车区和热水服务区开展”。

2015年4月29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与河源市公安局等4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河源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及货物洒落行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执法人员组成高速公路治超执法工作组,专门负责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停车区、热水服务区两个治超流动巡查点的治超执法工作”。

经调查,2015年6月的《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一中队巡逻(定点)勤务登记表》(2015.6.1-30)显示:6月18日23时至19日1时和6月19日3时15分至7时,有工作人员执勤;但在6月19日2时-3时15分,未显示有工作人员在执勤;《值班记录本》显示:6月18日23时至6月19日3时,没有记录城南服务区的巡查执法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6月18日上午,谌志华、刘敏安排4辆车前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装载高温砂(瓷土),准备运往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扬威瓷土堆场。当天中午,车辆全部装载完毕,为了休息和躲避白天交通、交警部门路上巡查执法,驾驶人集体在新圩镇开房休息。

6月19日凌晨0时30分,4辆事故涉事车辆相约陆续从S358到博深高速公路约场中心站入口上高速,经博深、广惠、惠河、粤赣高速,凌晨大约2时45分许先后到达粤赣高速城南停车区休息。

凌晨大约3时10分,其中2辆事故涉事车辆更换了驾驶人驾驶车辆前行(①号车驾驶人由鄢敏换成了易劲松,②号车驾驶人由席贵斌换成了甘朝熠)。随后,另外2台事故涉事车辆继续从城南停车区开出前行。排在前面的3辆事故车辆(①②③号车)前后间隔距离大约15米、缓慢驶入城南北行出口的匝道桥上,准备从城南出口下高速。车队中的①号车行驶到入匝道桥喇叭口位置时,副驾驶人鄢敏下车走到离城南收费站大约100米处,查看收费站确认没有交通、交警部门在执法查车后,打电话给驾驶人易劲松,易劲松默契地领会了其意思没有接电话,继续前往。期间,有一小轿车从该车的右边超车而过。

凌晨3时17分,①②③号车以时速10-20公里速度先后缓慢驶入匝道桥,进入了2号桥墩至5号墩台区域(总长73.6m)的桥面。当3辆车途经该桥面路段靠左防护栏行驶时,2号桥墩至5号墩台的桥面向左侧瞬间倾斜垮塌,匝道桥的3、4号桥墩(均为独柱墩)折断倾倒,行驶在桥面上的①②③号车几乎同时被抛出左边桥下侧翻,车上装载的货物抛洒在桥下的地面和河流中。紧跟后面④号车不知桥梁已垮塌而继续前行直接坠落桥下。其中③号车的驾驶人李斌在塌桥坠车时当场死亡,其他3辆车涉事车辆驾驶员、副驾驶员4人受伤,四车严重损毁。

(二)应急处置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人员立即出警,3时30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施救,并对翻落在桥下的四台大货车装载物进行收集、清理、搬运、吊离,并维护好现场,对事故桥梁采取措施,防止桥梁进一步垮塌,保护伤员和救援人员的安全。随后,粤赣高速公路公司路政大队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城南北行出口进行临时封闭,阻截住北行出口车辆进入,保障安全。5时14分,现场救援工作基本结束。

1.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接报后,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何忠友率队前往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工作,并要求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前期勘察工作。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维护了车辆通行安全,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精心组织、科学处理事故工作。市政府印发了《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6·19”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6·19”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彭定邦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公安、民政、人社、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指定人员任小组成员,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舆论引导组,为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做好舆论引导、善后处理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认真做好了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7月7日,工作领导小组与死者李斌家属签订了善后处置赔偿协议书,7月11日,死者李斌尸体火化处理;市卫生部门和伤员收治医院均成立了医疗领导小组和救治专家组,对每位伤者制定了专门救治方案,确保伤情得到妥善治疗。目前,伤者全部治愈出院。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李斌,男,1982年7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 ,是事故中③号车的驾驶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这起事故造成车辆损毁125万元,死者补偿金93万元,匝道桥梁垮塌、清拆费用162万元,桥梁重建费用488万元,合计86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主要原因。车辆严重超载超限。当涉事的①②③号车因严重超载超限装载货物进入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北行出口匝道桥时,每辆车间隔距离仅约15米、集中行驶在2号桥墩至5号墩台的桥面上,且速度缓慢(时速约为10-20公里),其中,① 号车行驶位置还偏离桥面中心位置、靠左边防护栏仅1米多的左边行驶。当3辆严重超载超限的事故涉事车辆集中缓慢行驶、并稍微偏离桥面中心位置靠左边防护栏行驶时,3辆车和装载物总体重量压力偏出了3、4号独柱墩的重心支撑点。因此,造成匝道桥的3、4号独柱桥墩经不住重压及承受压力偏离重心失去平衡,致使2号桥墩至5号墩台长73.6m的桥面瞬间稍微偏左倾斜垮塌,3辆车同时被抛出左边桥下倾覆坠毁。

(二)其它原因。

1.事故涉事车辆超载超限违规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查处。

(1)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源头治超职责不落实。该公司未严格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化建设督导会议精神的通知》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截劝返超载超限车辆进入博深高速公路,源头治超职责不到位。

(2)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治超执法工作存在漏洞。未根据辖区内存在超限车辆经粤赣高速公路从城南收费站出口下高速公路的规律进行组织开展有效的联合执法,导致超限车辆长时间违规违法行驶,往常涉事车辆多次从城南收费站出口未曾被执法查处;事发前事故涉事车辆进入城南停车区休息约30分钟时也未被执法查处。

(3)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对治超执法工作存在漏洞。该大队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组织开展有效的联合执法行动,对途经粤赣高速公路城南收费站出口的超载超限车辆开展执法工作不到位。对市交通、交警部门联合部署的治超执法工作落实不到位。

2.事故涉事车辆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缺失。

(1)江西桃源物流汽运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融资的方式租赁发包车辆(涉事③号车)给刘敏进行货物运输经营,按月收取刘敏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该公司负责车辆的年检、保险、维护保养及办理其它业务。

经调查,桃源公司从未对车辆的运输经营进行有效监管,机动车行驶证失效,造成车辆长时间违法违规超载超限运输经营,未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备案监管,驾驶人无货运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未对车辆租赁人刘敏及驾驶人进行实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造成驾驶人李斌死亡,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严重缺失。

(2)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丰顺汽运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发包的方式租赁车辆(涉事①号车牵引车)给谌志华进行货物运输经营,按月收取刘敏融资成本和按年收取6000元的管理费。该公司负责车辆的年检、保险、维护保养及办理其它业务。

经调查,丰顺公司从未对车辆的运输经营进行有效监管,车辆道路运输证失效,造成车辆长时间违法违规超载超限运输经营;未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备案监管,驾驶人无货运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未对车辆租赁人谌志华及驾驶人进行实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严重缺失。

(3)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车辆(涉事②号车)给谌志华进行货物运输经营,按月收取谌志华融资成本和按年收取7200元的管理费。该公司负责车辆的年检、保险、维护保养及办理其它业务。

经调查,靖安公司从未对车辆的运输经营进行有效监管,造成车辆长时间违法违规超载超限运输经营;未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备案监管,驾驶人无货运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未对车辆租赁人谌志华及驾驶人进行有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严重缺失。

3.广东粤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匝道桥预防性养护措施不够完善。涉事匝道桥虽然在设计、施工上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但已时过10年;目前,现实存在货运车辆普遍超载超限现象与当初匝道桥独柱墩设计结构不相符的实际情况未得到改进。

同时,城南收费站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城南收费站对日常大量超载超限车辆出入的现象未能科学、严格灵活处理好。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江西桃源物流汽运有限公司,负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丰顺汽运有限公司,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责任,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责任,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刘敏,男,1978年2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从事货运车辆运输经营业务,赣CU2579/赣CH136挂车和粤PK3767/粤P0673挂车的租赁经营人。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谌志华,男,1976年3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从事货运车辆运输经营业务,赣CK4798/赣C4819挂车和赣C32631/赣CP076挂车的租赁经营人。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易劲松,男,江西省宜春市人,赣CK4798/赣C4819挂车驾驶员。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4.甘朝熠,男,江西省宜春市人,赣C32631/赣CP076挂车驾驶员。建议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它建议的情况

1.李殿赏,男,1960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路政大队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叶日华,男,1974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大队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侯永生,男,1979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 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一中队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范科,男,196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广东粤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源管理站站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李斌,赣CU2579/赣CH136挂车驾驶员,存在超载超限的违法行为,但因在事故中造成死亡,建议不予追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治超执法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警要对治超执法工作保持高压态势,强化部门合力。要结合粤赣高速公路超载超限车辆多的特点,完善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载超限营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加强路面监控排查整治,严禁随意降低非法营运处罚标准,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坚决避免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等问题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汽车租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江西省宜春市有关部门要督促汽车租赁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汽车租赁企业加强对租赁人员和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利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提高租赁人员和驾驶人员安全素质。

(三)严格落实治超责任。高速公路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超载超限设置和监控设施,强化科学管理工作,做好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的超载超限车辆阻截劝返工作。全面对独柱墩的桥梁进行彻底的大排查,切实预防发生类似事故。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河源市 “6·19”粤赣高速公路      

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一般事故调查组  

                                          2015年10月15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