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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粤赣高速东源县灯塔路段“5·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4-10-21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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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日凌晨5时许,在粤赣(龙河)高速东源县灯塔路段(111km+700m处)发生了一起大型普通客车(粤BX5353)追尾碰撞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9H511(鲁Q965H挂),致3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切实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河源市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了“粤赣高速东源灯塔路段‘5·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李少辉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徐学章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和公安交警支队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已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粤BX5353基本情况。 1.车辆情况:大马牌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HKL66000V;核定载人数:18人;初次注册日期:2013年11月26日;检验有效期:2014年11月;车辆登记所有人:谭必坤(该车初次注册原车牌号为粤BW2686,原车主为韦先翠,于2014年4月14日转移登记)。实际支配人为韦先翠;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 该车虽是大型普通客车,但登记的是个体拥有使用,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属于营运车辆。 2.驾驶员情况:黄兴春,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重庆市开县南门镇人。持B1类机动车辆驾驶证,初领日期2000年7月6日;换审日期2009年11月17日,有效期限6年;驾驶证发证机关为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肇事车辆鲁Q9H511(鲁Q965H挂)基本情况。 1.车辆情况:鲁Q9H511东风牌重型牵引车;车辆型号:DFL4251A10;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注册日期:2012年3月5日,发证日期:2013年8月22日;检验有效期:2014年3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 鲁Q965H挂通华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THT9404TJZ;核准载质量:33000kg;注册日期:2012年3月14日,发证日期:2013年8月22日;检验有效期:2015年3月;未购买商业保险。 牵引车及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苍山县向城镇东环路侧。 2.驾驶员情况:王善越,男,汉族,1958年9月20日出生,山东省苍山县人。持A1、A2类机动车辆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79年10月20日,有效起始日期2011年10月20日,有效期限6年;驾驶证发证机关: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三)道路、天气情况。粤赣(龙河)高速公路为南北走向双向全封闭高速公路,南至深圳市,北至江西省。事故现场位于粤赣(龙河)高速南行111KM+700M路段,路面宽23米,中央隔离栏2米,单向道路宽10.4米,分快车道、慢车道(3.7米)和紧急停车道(2.8米),限速100公里/小时。事故地点为缓上坡路段,坡度为i=0.02,道路为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洁,视线良好。 事发当天,天气晴朗。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粤BX5353号大型普通客车停定在主车道上,车辆左侧越过主车道与快车道的分界线,车头向南,尾朝北。车辆整体严重损坏,部分衣物及行李散落在车内。鲁Q9H511(鲁Q965H挂) 重型半挂牵引车停定在粤BX5353车前方的主车道上,车辆右侧越过主车道与应急车道的分界线,车头向南,尾朝北,车辆尾部轻微损坏。 事故现场共发现3具尸体,其中车内发现2具尸体(尸体1:在副驾驶位置,男性,焦志军;尸体2:在右边第四排位置,男性,叶健祥)。在车外车头路面正前方1.5米处发现另1具尸体,男性,杨联新。 (五)肇事车辆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发生后,经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粤BX5353及鲁Q9H511(鲁Q965H挂)2辆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结果显示:事故前,粤BX5353车辆的技术性能符合技术标准,车辆碰撞前的瞬时行驶速度为110.7公里/小时;鲁Q9H511(鲁Q965H挂)车辆的反光标识残缺,技术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碰撞前的瞬时行驶速度为54.17公里/小时。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5月2日21时30分左右,黄兴春驾驶粤BX5353大型普通客车(核载18人,实载13人)从江西省萍乡市出发,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期间7小时一直由黄兴春开车)。5月3日凌晨5时许,黄兴春连续驾驶行驶至粤赣(龙河)高速公路111km+700m处的主车道时,因车速过快,与前面正常同向行驶鲁Q9H511(鲁Q965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反光标识残缺,且车速过慢54.17公里/小时),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其车上乘客杨联新、焦志军、叶健祥当场死亡;黄兴春本人和乘客刘阳广、朱传义、林冰云、习芳芳、尹莎莎、苏林英受伤,2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情况。事故发生后,被追尾的鲁Q9H511(鲁Q965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王善越打电话报警,等待救援。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及事故中队民警接报后迅速出警,对现场临时实行交通管制,间断放行滞留在现场的车辆,并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监管局的有关领导先后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消防、路政及医护人员开展救援工作。经赶到现场的120医护人员现场诊断证实,粤BX5353大型普通客车内3名人员已经死亡,并迅速将车内其他的受伤人员火速送往医院抢救。现场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了紧急会议,要求全力救治伤者及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好死伤者家属的情绪。3名死者尸体分别于5月10日、11日和14日进行了火化处理。 经调查,在该起事故应急处理时,市政府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能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要求,及时启动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置方案,各职能部门领导高度重视,亲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救援,行动迅速,措施恰当,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做好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善后处理丧葬费、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伤者治疗费、车辆损毁等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一)死亡人员情况。 1.焦志军,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重庆市开县南门镇人,是肇事客车乘客; 2.杨联新,男,汉族,1974年8月01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合水镇人,是肇事客车乘客; 3.叶健祥,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是肇事客车乘客。 (二)受伤人员情况。 1.黄兴春,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重庆市开县南门镇人,是肇事客车驾驶员; 2.刘阳广,男,汉族,1998年12月4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清平镇人,是肇事客车乘客; 3.朱传义,男,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人,是肇事客车乘客; 4.林冰云,女,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梅林镇人,是肇事客车乘客; 5.习芳芳,女,汉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镇人,是肇事客车乘客; 6.尹莎莎,女,汉族,1987年9月13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是肇事客车乘客; 7.苏林英,女,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潭下镇人,是肇事客车乘客。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黄兴春驾驶粤BX5353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粤赣(龙河)高速公路111km+700m处的主车道时,超速行驶(限速100公里/小时,实际110.7公里/小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连续7小时驾驶车辆,因疲劳引起注意力下降、反应迟钝,临危处置不当,未及时发现前面正常同向行驶在主车道由王善越驾驶鲁Q9H511(鲁Q965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制动措施不及时,直接与前车的尾部发生碰撞,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王善越驾驶的鲁Q9H511(鲁Q965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厢反光标识残缺,侧后防护栏及车厢尺寸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行驶速度低于高速公路通行标准(限速不低于60公里/小时,实际 54.17公里/小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认定粤赣高速东源县灯塔路段“5·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黄兴春,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与王善越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发生追尾碰撞,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河源市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吊销其驾驶证。 2.王善越,驾驶存在事故隐患的机动车、行车速度低于高速公路通行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河源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在事故中的违法责任。 六、防范整改措施 针对造成这起事故的存在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时时绷紧道路交通安全这根弦,全方位抓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加强高速一大队队伍建设,配置足够执勤警力、装备和经费,保障民警路面巡逻、监控、执勤的人力、经费的足额投入,切实做好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三)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应继续抓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路面巡逻监控,提高执勤效能,严查大型普通客车超速、疲劳驾驶行为,加大打击存在事故隐患、行驶速度低于高速公路通行标准的大型货车驾驶行为,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粤赣高速东源灯塔路段“5·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