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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发布日期:2019-12-06 11:53:56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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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范围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要求,当事人办理涉台湾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可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申请条件

1、内地居民;

2、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3、申请人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申请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办理机关

由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为军人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四、申报材料

1.内地居民提交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2.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3.申请人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的,应同时提供离婚证件证明(丧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