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就业创业信息公开 > 就业创业工作动态
一次性奖补30万!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来啦
发布日期:2022-03-11 10:39:59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五部委《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什么是就业帮扶基地?

  本办法所称就业帮扶基地,是指经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招用脱贫人口达到一定数量,并保持其稳定就业一定时间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遗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二)申报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条件

  在我省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招用本省脱贫人口或我省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口超过(含)30人,粤东西北地区可放宽至20人(含)以上。

  2、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以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严重侵害脱贫人口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

  4、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

  二、认定程序

  (一)公布受理时间和方式

  (二)单位申请

  申报材料:

  1、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近6个月脱贫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以及近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或近6个月工资相关材料,需员工本人签名确认);或通过业务系统查询的有关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查询结果(需打印盖章)。

  3、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核验原件)。

  4、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系统核查)和违法行为承诺书。

  (三)地市审核

  1、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需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2、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资料将退回申报单位。

  3、符合条件的名单将在市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省级评审

  对拟评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在省级媒体或部门信息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除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省级评审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五)违规申报责任

  对审核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三、资格管理

  (一)凡上年度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在基地被认定后的第二个年度,由地市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复评检验。检验合格的,提请省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加具本年度年检合格意见。

  (二)复评检验时或评审结束后发现基地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有关材料取得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资格的,将被取消资格并主动退回奖补;若用人单位不主动退回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复评检验时发现基地原参评时符合条件,但后续已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将取消后续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资格;评审当年度的资格和相应奖补资金予以保留。

  四、奖补措施

  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经认定后,按30万元/个予以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在中央或省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五、附则

  (一)用人单位同时评为市级和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可以叠加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