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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发布日期:2021-11-16 10:25: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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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来料加工混凝土以及货物运输。销售商品混凝土适用简易计税,来料加工混凝土和运输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我公司购进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的来料加工和运输,也用于简易征收销售商品混凝土,请问该固定资产购进时的进项税可否全额抵扣?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建议您可参考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计税方式的纳税人如发生购进固定资产,依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且不属于专门用于上述情况的,可按规定进行抵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