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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0-11-18 09:28: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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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文件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对上述规定,税务部门是否出台了具体措施或文件?公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是否可以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请问,公立的非营得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的范畴?公立的非营得性医疗机构(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的医疗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此外,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并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机构,其取得的以下五点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如来文所述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另外,符合条件并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机构,其取得的上述五点收入为免税收入。除上述范围内的五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均属于应税收入。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