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执行,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中扣除;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既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