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教育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河源市区有关公办幼儿园: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市直、源城区、江东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河源市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财政全额拨款330元/生/月,财政核补430元/生/月,自收自支550元/生/月;市一级幼儿园财政全额拨款300元/生/月,财政核补400元/生/月,自收自支500元/生/月;县一级幼儿园财政全额拨款250元/生/月,财政核补300元/生/月,自收自支400元/生/月;无等级幼儿园财政全额拨款200元/生/月,财政核补250元/生/月,自收自支300元/生/月。
二、上述标准自2021年春季开始执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河源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通知》(河价[2013]19号)同时废止。请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并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教育局 河源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