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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1 10:19:52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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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发改价格函〔2022272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市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广东电网河源供电局、市水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市勤诚达水务有限公司、源城区东庄自来水公司、河源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河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62号)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362号)规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进一步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开展自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和收费行为监督检查,扎实推动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取得实效。

市区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在去年开展清理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二、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按照省的规定,电网企业保留的收费项目为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两项,收费项目清单由当地电网企业自行公布。城镇供水供气企业收费项目清单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公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收取清单之外的费用。

请市区供水供气企业将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清单(按附件表格形式填报)于73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后统一对外公布。

三、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其收取的电价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平均电价,平均电价按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每月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供电主体自身电费不得分摊给终端用户;不得以电价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变相提高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非电网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情况以及市区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请于1130日前书面报市发展改革局(价格管理科)。


附件:    (公司)收费目录清单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630


(联系人:曾子荣,联系电话:3889923,邮箱:hywjjgk@163.com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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