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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河源市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日期:2024-10-24 20:54:5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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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检察、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过建立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长效工作机制,严格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两法衔接”制度落实,强化专项督查、跨市联动等方式,严厉查处了一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筑牢粤北生态安全屏障。现发布一起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查处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7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以下简称“连平分局”)接到元善镇人民政府反映连平县元善镇警雄村分水垇路段有人非法倾倒固体废弃物。连平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该批固体废物分为两类:一类是黑灰物质,表层被薄土掩盖,有明显异味;二类是灰蓝色和暗黄色混杂的物质,无明显气味。该批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无防雨淋防渗措施,散发异味,涉案人为卓某清等人。

  经属性鉴别,该批固体废物具有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危险特性,倾倒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分别按照“900-000-46”和“900-000-32”进行归类管理。案发后,涉案危险废物已及时安全转移处置,排除了环境风险隐患。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卓某清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连平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连平县公安局刑事立案。2022年12月19日,4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三、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点多为偏僻区域,位置比较隐蔽。该案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力量,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相关情况,强化行刑衔接联动,有效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提升了办案质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违法行为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五、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危险废物随意处置,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土壤,被人体摄入、吸收后更会引起毒害,重复接触甚至导致长期中毒、致癌、致畸等,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制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以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触犯污染环境罪,将受到司法的严厉制裁。

  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公安、检察等部门持续加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为河源高质量发展持续保驾护航。同时,鼓励广大市民拨打12345举报热线,积极举报身边的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