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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2-11 17:01:47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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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环罚字〔2023〕5号

  名称: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557300959H

  法定代表人:陈日红

  地址:河源市新市区建设大道南面中山大道东边万隆城A栋1101号-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6日,我局行政审批科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季度部分环评文件复核及环评编制单位检查的通知》工作要求,组织技术人员对河源市鋐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单位)、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编制单位和邹传纯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的《江东新区产业园区(智能装备科创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展了技术复核。根据复核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8日对河源市鋐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办事员XXX、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技术员XXX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份,并告知了被调查询问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查明《江东新区产业园区(智能装备科创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编制质量问题:1.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第8.5.1、8.5.4和8.6.2的要求,在《噪声影响评价专章》中未预测施工期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噪声贡献值和预测值,评价其达标和超标情况(见《噪声影响评价专章》16-20页);运营期声环境预测未达到一级评价要求(见《噪声影响评价专章》29-38页)。2.未调查项目所在区域所属集雨区的东边农灌渠及南边桂林水等相关地表水系及环境质量现状(见《环境影响报告表》36页)。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季度部分环评文件复核及环评编制单位检查的通知》1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于2023年8月7日下发);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对河源市鋐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办事员XXX调查询问笔录1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8日制作);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XXX调查询问笔录1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8日制作);

  4.河源市鋐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5.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6.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邹传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7.河源市鋐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富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8.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日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9.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邹传纯身份证复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10.河源市鋐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办事员XXX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河源市鋐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

  11.河源市鋐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办事员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12.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环评技术员XXX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出具);

  13.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邹传纯对环评技术员XXX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14.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技术员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15.河源市鋐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合同书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16.《江东新区产业园区(智能装备科创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编制情况承诺书、环评工程师证书、第36页复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17.《江东新区产业园区(智能装备科创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噪声影响评价专章》封面、第16-20页、第29-38页复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18.江东新区产业园区(智能装备科创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水系图1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10月8日制作);

  19.《关于河源市鋐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江东环建〔2023〕7号)复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以上证据1-3证明河源市鋐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单位)、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编制单位和邹传纯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的《江东新区产业园区(智能装备科创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全的违法行为及相关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4-14证明河源市鋐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邹传纯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证据15-19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未预测施工期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噪声贡献值和预测值、未调查项目所在区域所属集雨区的东边农灌渠及南边桂林水等相关地表水系及环境质量现状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所列质量问题的情形。

  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向你公司委托人XXX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2023年10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委托人XXX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责改字〔2023〕5号),责令你公司10日内改正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全的违法行为,按要求完善《江东新区产业园区(智能装备科创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2023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你公司《关于<江东新区产业园区(智能装备科创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修改情况的汇报》,报告你公司已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进行修改并送至河源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备案。2023年11月7日,我局收到河源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关于江东新区产业园区(智能装备科创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你公司已按要求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送至河源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备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责改字〔2023〕4号)及《送达回证》;

  2.河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字〔2023〕4号)及《送达回证》;

  3.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江东新区产业园区(智能装备科创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修改情况的汇报》;

  4.河源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关于江东新区产业园区(智能装备科创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557300959H)进行通报批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地    址: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118号

  邮政编码:517000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