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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源华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9-06 17:32:0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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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罚字〔2023〕1号

  名称:河源华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3MA56WAG3XY

  法定代表人:陈普章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三角镇生态工业园区园中园东路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查核实2023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所反映的情况,2023年7月21日至25日,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委托深圳市福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河源华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DA001排气筒合并排放PE挤出、印刷工艺废气,该排气筒废气排放仅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总VOCs污染物120毫克/立方米限值,其中含PE挤出工序未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河源华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合同书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所列质量问题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2023年8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责改字〔2023〕1号),责令你公司“15日内改正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违法行为,按要求修改完善《河源华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印刷、挤出工序废气污染物和排放标准,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同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满足《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总VOCs污染物120毫克/立方米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达到环境管理要求”。2023年8月25日,我局复查时,你公司已组织对《河源华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修改并报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备案。印刷、挤出工序暂未建设投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责改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

  2.河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3MA56WAG3XY)进行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地    址: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118号

  邮政编码:5170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0762-388****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