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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6 15:37:42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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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安全生产

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科室、分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广东省党政部门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河源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河源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及《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办函〔2021〕92号)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局“三定”方案,现将我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9日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部门职责

依据

工作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责任科室

1

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拟订有关政策、规范,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协助国家、省、市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未履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职责。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2

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未履行危险废弃物环境监管职责。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协调相关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处置突发事件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

信访与应急管理科

4

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或污染严重的矿井按要求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不配合相关单位开展相关监督和指导工作或配合性工作部署缺位。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科

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


对依法报批环保手续的危化品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职责的。

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科

6

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负责环境应急相关统计分析。


未履行环境应急相关统计分析职责。

信访与应急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