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执法监管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8-31 15:07:0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6006844508294

法定代表人

周**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决定文书名称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河环罚字〔2022〕1号

违法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违法事实

2022年7月29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对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车间有2名员工正在喷漆作业,车间配套的2套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车间卷闸门处于开启状态,喷漆废气无组织排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实际情况,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四条§3.14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6(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8月25日

执法主体名称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