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实际情况,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四条§3.14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