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执法监管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5-07 11:37:13 来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河环源罚字〔2022〕1号


   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600776923638P

   地址:河源市源西办事处百子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悦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16日-18日,广东省河源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进行了采样,并于2022年3月28日出具了监测报告[(河)环境监测(水)字(2022)第031601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悬浮物指标为76mg/L、65mg/L和79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600776923638P001V)表9悬浮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3倍、0.08倍和0.3倍。2022年4月6日,我局针对该违法行为对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源责改字〔2022〕1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后勤部长***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3月31日);

  2.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悦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一份;

  4.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后勤部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对后勤部长***授权委托书一份;

  6.广东省河源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河)环境监测(水)字(2022)第031601号];

  7.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盖章页、表1、表9);

  8.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总排口流量数据;

  9.《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源责改字〔2022〕1号)及《送达回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源听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4月1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源听告字〔2022〕1号)、2022年4月1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实际情况,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经我局源城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表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办公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源城分局地址: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163号3楼

  邮政编码:51700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