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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源市源城区鸿达五金电子厂)
发布日期:2021-11-01 10:48:17 来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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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源罚字〔2021〕7号


河源市源城区鸿达五金电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02L27172489Q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龙岭二路(厂房B)一楼

    法定代表人:戴发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工厂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工厂生产设备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均已建成,现场存放有原辅材料、生产边角料及成品,经调查获知你工厂建设项目于2018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仍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河源市源城区鸿达五金电子厂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9月27日);

    2.现场检查照片四份(2021年9月27日);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河源市源城区鸿达五金电子厂厂长***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9月28日);

    4.河源市源城区鸿达五金电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河源市源城区鸿达五金电子厂经营者戴发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河源市源城区鸿达五金电子厂厂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河源市源城区鸿达五金电子厂对厂长***授权委托书一份;

    8.关于河源市源城区鸿达五金电子厂年产1亿粒无汞碱锰纽扣电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环源建〔2018〕17号);

    9.关于河源市源城区鸿达五金电子厂年产3.6亿粒无汞碱锰纽扣电池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环源建〔2020〕11号);

    10.河源市源城区鸿达五金电子厂2021年以来生产明细表;

    11.河源市源城区鸿达五金电子厂2021年购销合同两份。

    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向你工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源听告字﹝2021﹞3号),告知你工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工厂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现我局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工厂的违法实际情况,经我局源城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表决,决定对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工厂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办公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工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工厂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源城分局地址: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163号3楼

    邮政编码:51700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