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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雄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1-01 10:52:33 来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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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源罚字〔2021〕6号


广东雄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3UTRM3T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国道02号厂房1#二楼

    法定代表人:邝志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厂区内西北面空地露天堆放有约200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碎纸屑和碎布),且堆放场所无防扬散、防雨、防渗漏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广东雄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9月23日);

    2.现场检查照片两份(2021年9月23日);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广东雄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9月24日);

    4.广东雄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广东雄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邝志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广东雄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广东雄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总经理***授权委托书一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源罚告字﹝202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现我局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相关实际情况,经我局源城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表决决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办公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源城分局地址: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163号3楼

    邮政编码:51700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