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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源市东日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7-09 10:50:37 来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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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源罚字〔2021〕4 号


  河源市东日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303890645Y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新塘工业园区3号(仅供办公)

  法定代表人:曾雨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0日对你公司位于河源市源城区白岭头百子园工业区的混凝土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清洗废水、生产废水经过厂外东南角沉淀池后部分回抽,部分通过雨水溢流口外排。根据河源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河)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52001号]显示,溢流排放的废水pH值为12.6、悬浮物为2013mg/L,分别超过参考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3.6pH、32.55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河源市东日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5月20日);

  2.现场检查照片五份(2021年5月20日);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河源市东日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雨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5月24日);

  4.河源市东日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河源市东日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雨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河源市东日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法定代表人曾雨克授权委托书一份;

  7.河源市环境监测站监督性监测报告一份[(河)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52001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源听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恳请我局减免对你公司的处罚,理由是你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且受疫情影响、技术改造等方面原因造成公司经济困难。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并经我局源城分局局务会议集体审议,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时考虑到你公司整改态度积极并及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会议表决决定:不同意免除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同意降低处罚金额,对你公司处罚款壹拾伍万元整。现我局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混凝土项目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企业,监测报告显示存在2项B类水污染物超标,其中悬浮物超标10倍以上,废水排放量小于50吨,排放口设置在一般区域等实际情况,经我局源城分局局务会议集体审议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办公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源城分局地址: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163号3楼

  邮政编码:51700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