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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源市耐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7-09 10:09:11 来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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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源罚字〔2021〕2 号


  河源市耐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4UPMYQ7B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龙岭三路南边、龙滨大道东边

  法定代表人:蓝伟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加热挤出、密炼及开炼生产线未生产,生产工序未配套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油压、淋膜生产线有生产,配套建设有废气收集设施,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部分经管道收集后直接排放,部分无组织排放;包覆生产线有生产,胶黏剂热熔工位有余温,机器附着部分热熔胶,生产工序未配套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河源市耐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5月15日);

  2.现场检查照片六份(2021年5月15日);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河源市耐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5月17日);

  4.河源市耐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河源市耐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伟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河源市耐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河源市耐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经理****授权委托书一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源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改:(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实际情况,经我局源城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办公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源城分局地址: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163号3楼

  邮政编码:51700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