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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7-09 10:01:56 来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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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环源罚字〔2021〕1 号

  


  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682418817B

  地址:河源市深圳罗湖(河源源城)产业转移园内中电工业园1号厂房1-2层

  法定代表人:CAFIERO ALDO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涂胶、移印工序配套建设有“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使用的有油墨、天那水、黄胶、氯丁橡胶胶粘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生产线上部分涂胶工位未设置废气处理设施收集管,车间窗户敞开,车间排气扇开启,废气收集处理不完善。市环境监测站于2021年5月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河)环境监测(气)字(2021)第051301号]显示:你公司无组织废气1#厂东北、2#厂北、3#厂西北监测点非甲烷总烃均存在超标情况。

  综上,查明你公司涂胶、粘合、移印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废气收集不完善并通过车间窗户和排气扇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对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5月13日);

  2.现场检查照片六份(2021年5月13日);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5月14日);

  4.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AFIERO ALDO护照复印件一份;

  6.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对行政部经理****授权委托书一份;

  7.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河源市环境监测站监督性监测报告一份[(河)环境监测(气)字(2021)第051301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源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恳请我局能予以免除对你公司的处罚,根据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源城分局于6月7日就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议,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和集体审议。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会议表决决定:你公司《关于废气无组织排放等问题的整改报告》所述理由不属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的通知(河环﹝2020﹞92号)》中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于你公司的陈述申辩请求不予以采纳,现我局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改:(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实际情况,经我局源城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办公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源城分局地址: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163号3楼

  邮政编码:51700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