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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源市源城区嘉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4-16 16:12:5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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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罚字〔2021〕2号


  河源市源城区嘉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3GRERXL

  地      址:河源市华嘉工业区河埔大道西面第一排A-1卡

  法定代表人:廖向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有机制砂生产车间一个,配备有机制砂生产线一条,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对原铺材料、产品及道路采取有效的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防扬尘措施,装卸过程产生较大扬尘。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向文进行了调查询问,其对查明的事实无疑义。2021年3月30日,我局针对该违法行为对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2021年3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页);

  2、现场照片3张;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2021年3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2页);

  4、河源市源城区嘉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河源市源城区嘉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向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河源市源城区嘉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对廖向文授权委托书1份;

  7、《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责改字〔2021〕2号)及送达回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字〔2021〕2号)、4月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调查过程积极配合及整改,态度诚恳,本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生态环境局财务与审计科(联系电话:3883791)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