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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源市源利五金刀具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4-16 16:12:5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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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罚字〔2021〕1 号


  河源市源利五金刀具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4747DXM

  地      址: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榄坝村飞娥岭村道6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叶志浪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经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开始租用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榄坝村飞娥岭村道6号门店建设五金制品、刀具加工生产项目,建有打孔机2台、电火花线切割机3台、冲压机9台、磨刀机23台等生产设备,该项目目前处于调试及后续建设阶段。2021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浪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到该五金制品、刀具加工生产项目目前总投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2021年3月17日,我局针对该违法行为对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2021年3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页);

  2、现场照片2张;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2021年3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2页);

  4、河源市源利五金刀具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河源市源利五金刀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浪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河源市源利五金刀具制品有限公司对叶志浪授权委托书1份;

  7、《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责改字[2021]1号)及送达回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字〔2021〕1号)、4月2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案发后立即停止了调试和建设,调查过程积极配合,态度诚恳,本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公司五金制品、刀具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额(100万)百分之三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生态环境局财务与审计科(联系电话:3883791)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