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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02 10:00:38 来源:财政部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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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河财采决〔2021〕10号

投诉人:河源市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少华

委托代理人:徐啸   联系电话:13536781110

地址:河源市西环路安康花园7栋1楼

被投诉人:河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负责人:钟军   联系电话:0762-3828700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5号

被投诉人:河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人:黄亿芳   联系电话:0762-3133993

地址:河源市新市区沿江路19号市府大院

本机关于2021年6月22日对河源市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河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河源市机关大院等12个办公区(生活区)物业管理公开招标项目”(采购编号:441600-202008-111001-0037)的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处理意见

(一)投诉事项一:关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我公司质疑本次评标专家抽取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未做明确答复,同时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通知采购人参与抽取专家的过程,剥夺了采购人应有的权利,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抽取专家超越代理权限,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次招标项目依法应作废标处理”问题。

本机关经调查该项目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专家抽取记录及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等资料,核实相关情况后,审理查明: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府办〔2019〕9号)“……加强评审专家的使用管理,不论采购预算金额大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均由抽取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使用。”“……凡是政府采购项目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项目评标时,均由抽取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在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中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无需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递交纸质专家抽取确认表、专家抽取委托函等相关材料……”等规定,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10月9日自行通过指定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符合规定程序。

(二)投诉事项二:关于“我公司的技术商务评分得64.01分认为有畸低现象,我公司已对该评分提出质疑,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没有作出正面答复,是否评标过程中有违规现象,请贵局依法调查核实评标过程中视频录像”问题。

本机关通过调取查看评标现场录音录像和评委现场评分情况表等材料,核实相关情况后,审理查明:投诉人得分由评审专家组依法履职产生,评标过程、结果合法有效。

(三)投诉事项三:关于“本次招标项目在重评期间评标委员会专家是否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请贵局依法查明事实,并依法认定本次采购项目评标结果无效”问题。

本机关通过调取重评现场录音录像资料,核实相关情况后,审理查明:本次招标项目在重评期间,评标委员会专家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投诉事项四:关于“本次招标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公开中标结果且确定中标结果违反法律规定”问题。

本机关通过调查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有关资料,核实相关情况后,审理查明: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时间依法公开中标结果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已于5月28日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及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另,投诉人提出的“招标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公开中标结果且确定中标结果”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所列的四种废标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一、二、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四成立,但对投诉人认定该项目作废标处理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机关的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一、二、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四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