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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农业保险项目)
发布日期:2021-04-13 09:57:55 来源:财政部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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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河财采决〔2021〕3号

投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燕忠   联系电话:13827830999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46号

被投诉人:河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负责人:钟军   联系电话:0762-3828700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5号

被投诉人: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叶志亮   联系电话:0762-3362030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13号

本机关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对河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河源市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项目”(采购编号:441601-2021-00037)的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处理意见

(一)投诉事项一:第一是投诉书中关于招标文件第26页“评审项目”——“机构设置”——“基层网点的数量”中的评分问题,经我局调查取证,评审专家对于你公司该项打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分项分值计算正确。第二是投诉书中关于“经咨询,参与投标的7家公司中,评审专家认为有其中两个投标人未对该评审项进行单独答复,评为零分,但在排名中,又按排名第四给2分”的投诉事项,因其他投标人的排名得分情况应属于保密的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规定,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规定,而你公司所提交的投诉函上并未提供证据来源的证明材料,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二:投诉书中关于“在招标文件第27页,‘定损方案’评分项中,共7位参与评标的专家进行了评分,该项目总分8分,分为4个小项目,按要求,每项得分最高为2分,良好为1.5分,一般为1分,其他不得分”的投诉事项,由于你公司在质疑期间未依法对此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的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投诉的条件,投诉不成立。

二、本机关的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提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投诉的条件,投诉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天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