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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7-01 09:56:26 来源:财政部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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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河财采决〔2021〕7号

投诉人:河源市金的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安智   联系电话:15218003124

地址:河源市东城西片区拆迁安置点(一)第三区A栋第十四卡门店102室

被投诉人:河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负责人:钟军   联系电话:0762-3828700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5号

被投诉人:河源市妇幼保健院

联系人:欧阳培元   联系电话:0762-3187654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长安街251号

经本机关审查,河源市金的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对河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河源市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441601-2021-00666)的投诉,投诉符合规定,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处理意见

(一)投诉事项一:“技术商务评审表的商务评审业绩投标人具有二级以上医院物业管理项目的综合服务,投标人履行服务合同中涉及的服务内容包含本次采购两项服务:保洁服务(含洗衣、运送),保安服务,并连续服务同一医疗机构满六年以上的得6分,三年以上不满六年3分,三年以下得1分”问题,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此商务条款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相关规定,因此需对此商务条款进行适当修改或删除。

(二)投诉事项二:“技术商务评审表内的商务评审拟派项目总经理”和投诉事项三“技术商务评审表内的商务评审拟派出保安经理和人员”相关问题,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是医疗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涉及环境卫生、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消毒消杀等,是医院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此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本机关的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提出处理决定如下。

由于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被投诉人适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天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