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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源南片区滨江大道 以西土地储备项目范围内房屋的通告(河府〔2019〕64 号)
发布日期:2019-10-18 15:40:24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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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及《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源城区源南镇风光、白田、榄坝村辖区,四至范围:东环路南段以北、河源大道以东、迎客大道以南、东江以西(具体以项目实施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及安置方式:按《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四、征收协议签订期限:发布本通告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五、房屋征收部门: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源城区人民政府。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源城区源南镇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项目指挥部

八、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造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一、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被征收人对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政策咨询及资料索取地点设在源城区源南镇风光村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指挥部。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