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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江东新区东江东路(建设大道至职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布
发布日期:2018-05-03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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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和《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府〔2011〕97号,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河源江东新区东江东路(建设大道至职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9月19日至2016年10月19日在河源日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无群众来信来邮对该方案提出意见建议。10月20日江东新区管委会召开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听证会,充分听取胜利、和平两村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被征收人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未涉及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  

因《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简称<实施办法>)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颁布的《实施办法》对原《暂行办法》的个别条款内容作了修订。本办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河源江东新区东江东路(建设大道至职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相应作了调整并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之一:《征求意见稿》中“二、征收补偿、(二)征收补偿方式、2.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的原则与标准中的砖木、瓦结构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按1:0.9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修改为“第二层以上按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修改内容之二:《征求意见稿》中“二、征收补偿、(三)临时过渡方式及其他补偿中的2.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所有公共硬底化道路(包括村道)的投入按市场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整段修改为“2.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原有公共硬底化道路政府投入部分不予补偿。”  

修改内容之三:《征求意见稿》中“二、征收补偿、(三)临时过渡方式及其他补偿中的6.征收产权登记为商铺性质的建筑物,按其内部营业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共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整段修改为“6.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1)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1)被征收人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等证明(含完税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效益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对于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小型商铺(不含农家乐、工厂、洗车场等),按照建筑物内营业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以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偿,具体标准根据项目的区位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2)停产停业期限。  

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3)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认定为合法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证件;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实际正在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河源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8年127  

信息来源:房屋征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