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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源江东新区东江东路市政工程(建设大道至职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5-03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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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河源江东新区东江东路(建设大道至职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依法实施维护广大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订了《河源江东新区东江东路市政工程(建设大道至职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10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函件提出。电子邮件可发送至市房屋征收办(hyscqb@163.com);来函请寄市房屋征收办(源城区凯丰路6号,邮编:517000)。  

    

                    

                  河源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6919  

  

  

  

  

  

  

  

  

河源江东新区东江东路市政工程(建设大道至职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市区“扩容提质”工程,市政府决定江东新区东江东路(建设大道至职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及《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府〔2011〕9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  

1、东江东路市政工程(建设大道至职院南路段)四至范围:东至胜利村贵龙寨,南至胜利大桥,西至东江,北至职院南路  

2、省道242降坡工程四至范围:东至河紫路紫金段,南至监狱用地,西至东环路,北至和平村安置点老匝道边  

(二)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四)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六)搬迁腾空房屋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天内。  

(七)评估时点: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1.河源市勤信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  

2.河源市德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3.河源市新安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4.河源市致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5.河源市大川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摸底,需征收房屋183栋,建筑面积约29436.41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  

(一)补偿原则与范围:  

1.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性质、类别的认定工作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和江东新区管委会共同负责。  

3.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即上楼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承诺主动放弃在原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生产设施用房及其他建筑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应数量的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原则与标准:  

单家独院房屋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积(单层砼结构)以11.25的比例进行调换;砼结构2层以上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按11.0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砖木、瓦结构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按10.9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另作补偿,附属设施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作产权调换,只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砖木瓦房屋第二层其檐高不足2.2米,墙高2.2米以上的,可当一层作产权调换或作货币补偿;墙高不足2.2米又超过1.6米的,按50%折算面积作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墙高1.6米以下的,只作货币补偿。  

砼结构房标准檐高为3米,红砖、泥砖瓦标准檐高为2.8米。实行货币补偿的,每增减10厘米补偿标准也随之增减1%。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飘檐按1/4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与折算后补偿面积按1∶1进行调换,每户超面积安置不得超过3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超过折算后补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面积不足折算后补偿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补给被征收人。  

安置房选择按先签订协议先选的原则。优先照顾年满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及下肢严重残疾者选择最底层住宅楼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安置房的地点、面积、楼层、过渡期限以及安置方案、择房图表等张榜公布,接受被征收人咨询、监督。  

安置房分户原则:胜利、和平村、河紫路居委会的本地村(居)民根据户口簿登记内容,子、女年满18周岁的为一个自然户,夫妻不得另行分户;非本地村(居)民不实行分户。  

安置房办证及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证时间:安置房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好房产证。  

(2)安置房源。  

安置房设在胜利、和平安置小区,胜利小区位于东环路以西、碧桂园·东江凤凰城用地以北地段,和平小区位于东环路以西、碧桂园·东江凤凰城用地以南地段,具体位置以规划图为准。  

交房标准(毛坯房):楼地面为结构面层;墙面为水泥石灰沙浆找平;天花为水泥石灰砂浆找平;给水为总管接至户内;供电为总线接至户内;排水为预留接口(厨房、卫生间、阳台);门窗为铝合金窗,不锈钢入户门(其它门不装)。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标准的安置房,另按每平方米280元标准补偿室内基础装修费。  

安置房为中高层电梯房,住宅约分为60平方米/套、80平方米/套、100平方米/套、120平方米/套和140平方米/套5种规格。  

(三)临时过渡方式及其他补偿。  

1.临时过渡方式一律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问题。  

2.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所有公共硬底化道路(包括村道)的投入按市场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仅限家庭住房)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3个月止(即过渡期限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户主户口簿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准)。  

安置房为期房,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如过渡期限延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付给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50%。  

6.征收产权登记为商铺性质的建筑物,按其内部营业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共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7.经批准开办的养殖场其它生产性用房及钢筋混凝土堆场,按市场建筑成本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给,堆场按实际经营面积参照房屋不超过60%的标准一次性补给  

8.经界定为“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祖屋除外),按照《关于加强河源市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政府令第3号)规定处理。  

9.经界定为“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包括生产性用房,祖屋除外),在接到政府发出处理通知15个工作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处理完毕的,可作适当奖励,逾期取消奖励。  

10. 老宅基础按建筑成本只作货币补偿。  

1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12.征收设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13.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迁移、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14.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补偿款,房屋搬迁腾空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50%补偿款或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执行。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  

(四)补助和奖励。  

1.选择安置房顶层的,按安置房套内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选择安置房住宅最底层的,按安置房套内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补助、奖励1万元(附属设施除外)。  

3.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3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安置补偿奖励。  

4.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征收实施步骤  

自发布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一)现场公示:  

1.《河源江东新区东江东路市政工程(建设大道至职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工程房屋征收决定通告》;  

2.《河源江东新区东江东路市政工程(建设大道至职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国家、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4.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5.安置房规划设计图等。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河源江东新区东江东路市政工程(建设大道至职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放给被征收人或在征收范围内张贴  

(三)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四)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五)公示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材料。  

(七)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后领取补偿款,补偿工作结束。  

(九)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后,经工作人员验收并算清安置房和被征收房屋差价款,待安置房交付时,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交付,补偿工作结束。  

(十)公布补偿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管道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电话、电视、燃气等费用。  

(二)征收房屋涉及的中、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学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有关学生的转学工作,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三)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五)本方案未列明事项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五、办公地点  

(一)东江东路市政工程项目设在江东新区城东办胜利村委会  

(二)省道241降坡市政工程项目设在江东新区城东办和平村委会  

  

  

信息来源:房屋征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