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市区新江三路片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的通告
因市区新江三路片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征收补偿
三、征收实施步骤
四、其他有关事项
五、工作机构及办公地点
一、征收范围:以市区新江三路片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河源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自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
六、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河源市区新江三路片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1日
附件:
河源市区新江三路片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做好市区新江三路片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以新江三路片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
(三)搬迁腾空房屋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评估时点: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
(五)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1.河源市勤信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
2.河源市德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3.河源市新安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4.河源市致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5.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6.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征收补偿
(一)补偿原则与范围。
1.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性质和土地性质的认定工作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区政府共同负责。
3.对认定为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的,给予建筑成本价补偿及地价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的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即上楼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应承诺主动放弃在原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应数量的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原则与标准。
旧城改建征收单家独院房屋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积(单层砼结构)按1:1.2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砼结构2层以上(含2层)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按1:1.0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砖木、瓦结构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按1:0.9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另作补偿,附属设施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作产权调换,只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砖木瓦房屋第二层其檐高不足2.2米,墙高2.2米以上的,可当一层作产权调换或作货币补偿;墙高不足2.2米又超过1.6米的,按50%折算面积作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墙高1.6米以下的,只作货币补偿。
框架、混凝土结构房标准檐高为3米,红砖、泥砖瓦房标准檐高为2.8米,实行货币补偿的,每增减10厘米补偿标准也随之增减1%。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飘檐按1/4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与折算后补偿面积按1∶1进行调换,每户超面积安置不得超过3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超过折算后补偿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面积不足折算后补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给被征收人。
安置房选择按先签订协议先选的原则。优先照顾年满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及下肢严重残疾者选择最底层住宅楼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安置房的地点、面积、楼层、过渡期限以及安置方案、择房图表等张榜公布,接受被征收人咨询、监督。
安置房办证及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安置房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好房产证。
(2)安置房源。
安置房源位于粤赣高速公路回迁点(坪地金段)安置小区,具体位置以规划图为准。安置房具体户型详见安置房建筑设计图。
(三)临时过渡方式及其他补偿。
1.临时过渡方式一律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问题。
2.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所有公共硬底化道路(包括村道)的投入按市场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户口簿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准),直至安置房交付后3个月止。
安置房为期房,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如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过渡期限延长的,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付给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50%。
6.征收合法登记的私营商铺按建筑物内营业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共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7.经批准开办的养殖场及其它生产性用房按市场建筑成本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给。
8.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国土部门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房屋内的天井,房屋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老宅基础按建筑成本只作货币补偿。
9.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10.征收设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11.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12.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补偿款,房屋搬迁腾空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50%补偿款。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
v(四)补助和奖励。
1.选择安置房顶层的,按安置房套内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选择安置房住宅最底层的,按安置房套内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奖励10000元(附属设施除外);选择货币补偿的,同时奖励3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
3.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补助;
4.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或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与补助。
三、征收实施步骤
自发布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一)现场公示。
1.《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市区新江三路片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的通告》;
2.国家、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4.安置房规划建筑设计图等。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河源市区新江三路片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放给被征收人。
(三)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四)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五)公示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材料。
(七)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后,领取补偿款,补偿工作结束。
(九)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并算清安置房和被征收房屋差价款。待安置房交付时,房屋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交付,补偿工作结束。
(十)公布补偿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管道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费用。
(二)征收房屋涉及的中学生、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学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已在校学生的转学工作,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三)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五)本方案未列明事项按《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府〔2011〕97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五、工作机构及办公地点
市区新江三路片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组(新江三路供电仓库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