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 减税降费信息
(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5 10:20:43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粤财税〔2022〕17号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作协同配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财税部门要积极发挥财税部门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与行业行政主管机关的协同机制,切实推动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落实。

       二、细化政策落实措施。由合作区财税部门牵头协调法律事务、经济发展、商事服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具体政策措施研究,细化征管流程,制定主营业务和实质性经营界定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指引,加强人员培训,扎实做好宣传解读工作,确保合作区企业及时享受政策优惠。

       三、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格按照优惠目录执行政策,加强对实质性经营企业规范管理,税务、财政、经济发展、商事服务等部门加强实质性经营审查,对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本级无法处置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做好政策运行评估。及时总结评估政策运行情况,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书面报送政策运行及评估情况报告。

原文链接

http://czt.gd.gov.cn/shuishou/content/post_39421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