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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3 08:39:08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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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县(区)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建〔2021〕66号)、以及市政府对《关于提请市政府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请示》(河住建〔2022〕24号)批复意见(收文编号:39384)和《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的通知》,现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29.19万元(详见附件1),该项资金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300258 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列入2022年预算支出,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在具体使用时,按用途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7 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二、请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中央资金,主要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严格按照中央资金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河源市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安排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