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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财社〔2020〕54号)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31 10:48:52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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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

源城区财政局、东源县财政局、和平县财政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0〕107号)、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的函》(河民函〔2020〕63号)以及《河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拨付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价格临时补助)补助资金的函》(河退役军人函〔2020〕75号),现将中央财政2020年困难群众救助(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此款收入列入2020年度“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48)”科目,支出列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下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4项款级及对应的各有关项级科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6月价格临时补贴支出。请按照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单位,并根据县(区)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请各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退役军号人事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564号)等规定,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

三、各县(区)市财政部门(包括省财政直管县)于8月4日前,将本县(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6月价格临时补贴发送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报送内容应包括相关对象数量、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相应佐证材料(明确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政策文件等)。以市县为单位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上述材料须包括具体的分市县情况。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民政、退役军号人事务部门,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242号)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规定,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加强资金拨付的时效性、公开性、透明度,切实将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并参照《民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2号),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将绩效目标对下分解,切实做好区域内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临时价格补贴)

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河源市财政局

2020年7月8日

18-1 附件1: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明细表.xls

18-2 附件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