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已将一批市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委托授权由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授权委托自然资源管理职权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2)予以公告,委托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 2023年4月1日。
特此公告
附件:1.河源市自然资源局授予、委托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权事项清单
2.河源市自然资源局授予、委托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权事项清单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9日
附件1: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授予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地权籍调查。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拟定房屋征收决定书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具体业务工作及补偿资金发放工作。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宣传与解释。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委托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户、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受理组织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 |
14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实施方案审核、报批、备案、公告。 | |
15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项目拆迁、用地报批、备案、公告。 | |
16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签订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及批后监管等。 | |
17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历史遗留问题及各方纠纷的调查处理。 | |
18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咨询、投诉、上访等的受理及调查处理等。 | |
19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审核、报批、公告。 | |
2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政策宣传、招商文件备案。 | |
21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担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 |
22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规划管理的规章、规定等。 |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辖区内历史文物、文化古迹、古建筑维护的规划管理。 | |
24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出具辖区范围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参与市级城市规划区(江东新区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办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有关城市规划、开发利用职能的其它工作。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用地供后管理。 | 具体包括:出让金收缴(配合税务部门)、开竣工巡查、出让合同履约管理等全流程事项。 |
28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
29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 | 1.委托内容:市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原属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实施的、跨县区的、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包括在用地预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 |
30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31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
32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33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
34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审核。 | 400平方米以上经营性用地(住宅、住宅兼容商服、商服):拟定出让方案、准备市用地会材料、委托招拍挂、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核发用地批复; 其它用地:拟定出让方案、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委托招拍挂、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核发用地批复全流程。 |
35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全流程事项。 |
36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核。 | 包括: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拟定方案,委托招拍挂,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核发用地批复等。 |
37 | 其他行政权力 | 个人划拨地补办出让转让业务审核、个人拆迁安置地供地审核、个人历史建设用地补办手续审核、建设用地红线调整(以上四项范围为: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 。 | 全流程事项。 |
38 | 其他行政权力 | 综合用地明确用途。 | 2000平方米以上拟明确为工业、公服、已办理房产证手续的住宅小区用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用地,受理、调查、出具初审意见、集体审议,批前公示,出具用地批复全流程; 其它用地:受理、调查、出具初审意见、准备市用地会材料,批前公示,出具用地批复。 |
39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审查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对须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确定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 |
40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辖区内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使用权及个人类用地(400平方米以下)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及处置工作;负责400平方米以上经营性用地闲置土地调查,出具初审意见。 | |
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价委托评估工作(市不再委托二次评估)。 | 全流程事项。 |
42 | 其他行政权力 |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实施处置。 | 400平方米以上经营性用地(住宅、住宅兼容商服、商服):开展闲置调查、形成认定意见和处置方案,作出《土地闲置情况调查结果告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 其他用地: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实施处置全流程。 |
附件2: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授予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审批管理权限 | 备注 |
1 | 其他行 政权力 | 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规划管理的规章、规定等。 | |
2 | 其他行 政权力 | 负责辖区内历史文物、文化古迹、古建筑维护的规划管理。 | |
3 | 其他行 政权力 |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宣传与解释。 | |
4 | 其他行 政权力 | 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 |
5 | 其他行 政权力 | 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委托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 |
6 | 其他行 政权力 | 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决定书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 |
7 | 其他行 政权力 | 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 |
8 | 其他行 政权力 | 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户、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 |
9 | 其他行 政权力 | 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 |
10 | 其他行 政权力 | 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 |
11 | 其他行 政权力 | 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
12 | 其他行 政权力 | 受理组织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 |
13 | 其他行 政权力 | 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具体业务工作及补偿资金发放工作。 | |
14 | 其他行 政权力 | 负责出具辖区范围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 | |
15 | 其他行 政权力 | 工业用地权籍调查。 | |
16 | 其他行 政权力 | 参与市级城市规划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 | |
17 | 其他行 政权力 | 承办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有关城市规划、开发利用职能的其他工作。 | |
18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用地供后管理。 | 出让金收缴(配合税务部门)、开竣工巡查、出让合同履约管理等。 |
19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20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
21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
22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1.委托内容:市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原属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实施的、跨县区的、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包括在用地预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 2.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个季度市管权限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委托权限行使情况书面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并提交电子备案材料。 |
23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
24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25 | 其他行 政权力 | 负责审查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对须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确定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 |
26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含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审核。 | 400平方米以上经营性用地(住宅、住宅兼容商服、商服):拟定出让方案、准备市用地会材料、委托招拍挂、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核发用地批复; 其它用地:拟定出让方案、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委托招拍挂、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核发用地批复全流程。 |
27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全流程事项 |
28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核。 | 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拟定方案,委托招拍挂,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核发用地批复。 |
29 | 其他行政权力 | 个人划拨地补办出让转让业务审核、个人拆迁安置地供地审核、个人历史建设用地补办手续审核、建设用地红线调整(以上四项范围为: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 。 | 全流程事项。 |
30 | 其他行政权力 | 综合用地明确用途。 | 2000平方米以上拟明确为工业、公服、已办理房产证手续的住宅小区用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用地,受理、调查、出具初审意见、集体审议,批前公示,出具用地批复全流程; 其它用地:受理、调查、出具初审意见、准备市用地会材料,批前公示,出具用地批复。 |
31 | 其他行政权力 |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 | 400平方米以上经营性用地(住宅、住宅兼容商服、商服):开展闲置调查、形成认定意见和处置方案,作出《土地闲置情况调查结果告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 其他用地: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全流程。 |
32 | 其他行 政权力 | 地价委托评估(市不再委托二次评估咨询)。 | 全流程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