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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朱港辉在龙川县“10·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案
发布日期:2019-03-08 17:06:19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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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河)应急罚〔2019〕4

处罚名称:关于朱港辉龙川县“10·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朱港辉在龙川县“10·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有效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市执法监察支队于2019年14日对该公司将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河安监立〔20192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朱港辉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决定给予朱港辉人民币柒万柒仟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代码:430321199209300055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2019/3/5

 

处罚机关: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441600

 

当前状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