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玮在连平县“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河)应急罚〔2019〕2号
处罚名称:关于许玮在连平县“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许玮在连平县“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五)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市执法监察支队于2018年12月12日对该公司将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河安监立〔2018〕32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许玮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决定给予许玮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代码:362422196701080033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2019/3/5
处罚机关: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441600
当前状态:正常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