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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玮在连平县“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发布日期:2019-03-08 17:04:2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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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河)应急罚〔20192

处罚名称:关于许玮连平县“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许玮在连平县“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五)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市执法监察支队于2018年1212日对该公司将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河安监立〔2018〕32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许玮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决定给予许玮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代码:362422196701080033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2019/3/5

 

处罚机关: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441600

 

当前状态:正常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