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众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龙川县“10·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案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河)应急罚〔2019〕3号
处罚名称:关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众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龙川县“10·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案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2018年10月13日,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众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龙川县“10·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有效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市执法监察支队于2019年1月4日对该公司将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河安监立〔2019〕1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众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决定给予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众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民币伍拾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代码:360923210034593
法定代表人姓名:朱港辉
处罚决定日期:2019/3/5
处罚机关: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441600
当前状态:正常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