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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河源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9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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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救助管理站: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河源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河府办〔201723号)已于201746日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完善政策措施,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及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助对象等民政服务对象的无户口人员,解决户口问题有关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帮助民政服务对象的无户口人员解决户口问题工作重要性。根据河府办〔201723号文件,涉及民政服务对象的无户口人员主要包括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及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助对象等。帮助他们解决户口问题,是民政部门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方便群众办事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善于换位思考,真切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依法依规帮助民政服务对象的无户口人员解决户口问题。

二、对于依照《收养法》和有关收养政策法规规定,当事人不符合收养登记办理条件,且无法在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又无法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私自收养无户口人员,县区民政部门要为其出具《关于当事人不符合收养登记办理条件的意见》(见附件)。

(一)对于199241日《收养法》实施前建立事实收养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县区民政部门要告知当事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

()对于199241日至1999331日《收养法》实施后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收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由公证机构依照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有关规定办理。收养关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收养关系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对当事人之间的抚养事实进行公证。

(三)对于19994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至2009331日,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县区民政局依照《民政部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有关规定,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妥善分类解决: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确认,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确认,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出具收养前当事人《子女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将已被收养的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

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4.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6、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7、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四)对于200941日以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而不符合《收养法》和有关收养政策法规规定,或符合收养条件,但确实无法完备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的,县区民政部门无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的,要为其出具《关于当事人不符合收养登记办理条件的意见》,但须注明只用于被私自收养人的入户所需,不能当《收养证》用。

三、对于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由市、县区指定的流浪乞讨救治医院(含精神疾病救治医院)或社会福利机构(指需在此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市、县区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局确认,统一由市、县区救助管理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

四、对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助对象等民政服务对象,凭村(居)委会或敬老院、福利院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

此文件自2017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46日。

 

 

                                 河源市民政局

                                2017629

信息来源: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