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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市2019年上半年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9-08-12 17:23:22 来源:审计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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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的规定,以及省审计厅的统一部署,市审计局组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市2019年上半年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重点关注了“放管服”改革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推进、降低用地成本政策措施落实、支持实体经济政策措施落实、降费减负政策落实等方面的情况,抽查了各县(区)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部门,延伸了部分国有企业。审计结果表明,各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审计也发现,部分地区、部门单位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和完善。

一、审计基本情况

(一)“放管服”改革推进情况

1.生态环境“放管服”改革推进情况。

1)切实落实行政审批优化工作。一是对环评审批实施分类处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国家、省相关环评分级审批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的重要性、环境敏感程度及投资额度,将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分为AB二类,A类由局务会议进行审查和审批,B类项目由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和审批。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规定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二是执行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市生态环境局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执行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制度,提前介入,实行全程跟踪指导服务,严格落实5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三是实施区域环评,避免环评工作重叠。按照环规财〔201886号文件精神,市生态环境局实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评与矿产项目环评联动和规划环评通过审查的区域行业、部分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

2)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8454号)的要求,河源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先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环函〔2018101号)、《河源市2018年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方案》(河环〔2018287号)。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各县区环保部门根据分类管理名录核实2018年底前需在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农副食品加工、石化、陶瓷砖瓦、钢铁、有色金属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业名单,最终核实应发企业数量为20家,其中:农副食品加工6家,陶瓷砖瓦1家、钢铁13家。对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及核发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对摸底调查出来的20家排污单位核发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其中有8家企业符合发证条件,有12家企业因为淘汰落后产能等原因,不符合发证条件。对符合发证条件的8家企业,在20181226日前核发完成。

3)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审计抽查发现,市生态环境局均能按照承诺时限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审计抽查市本级10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事项和10个新办排污许可证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事项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7项,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实际抽查平均办结耗时2.4个工作日,最长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最短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事项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5项,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实际抽查平均办结耗时4.4个工作日,最长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最短办结时间3个工作日;新办排污许可证审批事项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9项,承诺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实际抽查平均办结耗时6.8个工作日,最长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最短办结时间3个工作日。

2.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推进情况。

1)着力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一是全面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二是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城落户限制。除源城区外,在江东新区、各县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是有序放开源城区落户限制。在源城区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等为主要依据,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四是实行“互联网+户政服务”。市公安局积极通过河源市政府网、12345政府热线服务平台和粤省事小程序为群众提供户籍政策在线咨询、业务预约、业务办理进度查询等多项服务。2018年,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15349人。截至2018年底,全市非农人口数1015850人,总人口3727644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占27.26%

2)积极探索建立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快速办理“绿色通道”。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于201866日至69日,在各考点附近的户籍派出所及办证大厅共设置了10个便民服务点,共为3名高考考生及6名高二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办理了身份证明。

3)全面停止收取印章刻制单位入网费、服务费。20074月,市公安局与深圳市创业印章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确定创业公司为河源地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实施和技术保障单位。200771日起,该系统正式启用,并由创业公司向印章刻制单位收取专利费、系统维护、保障、升级工本费,合计每枚印章人民币65元(含税)。自201888日起,市公安局启用公安部研发的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和印章刻制单位客户端备案软件,免费提供基层公安机关和印章刻制单位安装使用,不再收取入网费、服务费等费用。新系统启用以来,共制印9217枚印章,为印章刻制单位节约599105元入网费、服务费。按照2018年度全市刻制印章12140个计算,预计每年可以减少印章刻制单位成本78.91万元。

4)优化出入境证件审批流程。一是对外公布“只跑一次”办理事项的清单。市公安局通过互联网政务网、办证大厅宣传栏公布、办理出入境证件回执、“广东出入境”微信公众号、粤省事小程序公布各类出入境证件的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以及咨询服务电话,方便群众办事。二是开设“绿色通道”办证,增加紧急办证事项范围。市公安局明确出国出境奔丧、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出国出境留学的开学时间临近、出国出境治疗危重疾病或探望危重病人、前往国出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为紧急办证的范围。截至目前,共有26人次通过绿色通道紧急办证。三是为上班族办理证照提供周六、办证高峰以及节假日前延时、错峰受理申请服务。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从201551日起,周六上午正常受理办证业务,平均每周六上午受理业务量为40人次,为广大群众带来便利。四是201851日后跨省异地申请出入境证件业务的平均办结时间为15日。

5)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20项措施。市公安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截至目前,基本完成省厅制定的20项措施75小项工作目标,其中硬性事项33项(100%完成),软性事项有42项,已完成了其中的38项,仍有4项待完成。

(二)用能营商环境优化情况。

1.市供电局推进用能营商环境优化情况。

1)对外公布用电报装办事流程、费用清单等相关信息。

一是通过营业厅、中国南方电网统一服务平台(网上营业厅)及客户用电报装受理回执公开用电报装流程和所需资料,并通过短信和上网查询功能告知客户业务办理进度。二是在中国南方电网统一服务平台(网上营业厅)及《客户用电报装服务告知书》公示费用收取标准。目前,除了高可靠性费用外,供电企业各个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

2)有效推进一站式网上业务办理工作。

市供电局全面推广“一次都不跑”的办电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断创新供电服务方式。目前客户可通过网上营业厅、微信、支付宝、95598服务热线等远程服务渠道进行业务办理,实现群众“一次都不跑”即可完成用电报装。

3)切实落实供电方案免审批要求。

市供电局严格按照《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2017年版)》和《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执行标准(2019年修订试行)》的有关要求,对符合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标准且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的客户的供电方案试行免审批。2018年,共有363个客户实行供电方案免审批。

2.市水业集团推进用能营商环境优化情况。

1)用水报装业务进驻河源市行政服务中心。

据了解,市水业集团用水报装业务进驻河源市政务服务中心,其业务包含用水报装申请、用户过户申请、签订《供用水合同》、水费银行代扣业务。

2)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报装业务。

审计抽查了10个2018年下半年用水报装的档案,发现10个报装业务的平均办理环节数量为4.8个,平均办结时限为3.4个工作日,少于国家规定的15个工作日。

(三)支持实体经济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1.全面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

市政府在2018年底收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后,及时将文件转发给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管委会),由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市财政、住建、人社、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全面开展清欠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河源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32日,市政府向市直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各县区(管委会)印发了《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把各领域的情况核实清楚,查漏补缺,把欠款摸查工作进一步做实、做细。审计结果表明,各有关部门能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化解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但审计也发现,部分单位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不到位,存在漏报现象,需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和完善。

2.切实推动降低用地成本政策措施落地。

根据省政府《实体经济十条》《外资十条》《民营经济十条》等政策规定要求,我市制定了《河源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河府〔201820号),落实了省有关优先发展企业地价优惠政策,20178月以来对21宗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地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即约180/平方米),截至201812月底累计实现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6207.86万元,包括阿里巴巴信息港项目、市高新区模具城等项目。

3.推动“实体经济新十条”政策措施落地生效。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在河源日报开展宣传报道、在部门公众号问答等方式向广大企业和市民全面推介宣传“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政策精神,进一步提高省实体经济十条的知晓度和受众度。二是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河源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修订版)》(河府[2019]26号),提出了工作目标,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等十大方面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截至201811月,全市落实降成本措施为企业减轻成本负担23.17亿元,其中: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4.38亿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0.37亿元,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3.7亿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2.59亿元,降低企业运输成本1.27亿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0.86亿元。

(四)降费减负政策落实情况

根据市发改局提供的最新公告的《河源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源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及公告内容反映,市发改局能按上级有关规定将我市现行的收费项目进行整理归类、编制收费目录清单,并对收费目录更新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市审计重点关注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4个领域、行业降费减负情况,各县区也抽查了相关单位,未发现存在自立名目向企业收取关系协调费等各种费用、针对企业乱罚款和摊派、以各种名义向辖区内企业借款且长期未还、以及以捐赠款名义收取企业款项和收取政策外费用等现象。但审计也发现收费目录更新公告不及时、部分县存在违规收费的现象。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生态环境“放管服”方面

1.市生态环境局未建立环评容缺预审机制。

审计调查发现,市生态环境局未建立环评容缺预审机制,在办理环评审批事项时,仍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清单上的所有材料。

以上不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27号)要求:“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对次要申请材料不全且企业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事项,审批部门先行收件并开展审核评估工作,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作出审批决定,缩短审批时间。”的规定。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市生态环境局虽然草拟出容缺制度的主审要件和非主审要件,但没有印发执行。责任主体是市生态环境局。审计指出问题后,市生态环境局立行立改,已将《关于实行“容缺后补”制度的通知》印发各科室分局单位执行。

2.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本单位发放的资料。

审计发现,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排污许可证”审批事项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市生态环境局发放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没有联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同一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同业务科室之间不能共享环评审批信息。

审计建议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实时联网,同一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同业务科室之间加强业务沟通,实现环评审批信息等各种材料的共享,避免申请人提供本单位发放的资料,简化办事手续、避免资源浪费。

3.市生态环境局对排污许可证后期管理不到位。

1)持证排污企业未按时报送季度报告。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资料,全市2017年持国家排污许可证的22家企业应报季度执行报告88份,已报季度执行报告66份;应报年度执行报告3份,已报年度执行报告3份。

以上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规定。

2)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未全部与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联网企业未全部录入自行监测数据。

据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显示,20172018年,河源市共有30家企业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目前30家企业的方案通过审核,其中有25家企业已录入数据,有5家企业未录入数据。

以上不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1767号)“按照环保部的工作部署,全国重点污染源排放单位的监测数据联网将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同步推进,2017年底必须完成已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企业监测数据全国联网,2018年实现所有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监测数据联网。”的要求。

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相关企业和市生态环境局。建议市生态环境局拓宽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及时录入数据。

4.市生态环境局未建立健全落实完善禁止环保“一刀切”的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

审计调查发现,截至20193月,我市未按照要求对禁止环保“一刀切”作出专门部署,也没有建立健全落实完善禁止环保“一刀切”的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

以上不符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环保“一刀切”的通知》(粤府办发〔201892号)“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从讲政治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就禁止环保‘一刀切’作出专门部署,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明确工作要求,并向社会公开。”的要求。

审计建议市生态环境局尽快建立健全落实完善禁止环保“一刀切”的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5.市生态环境局超出材料清单范围收取申请材料。

审计抽查了10个新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档案,其中有4个申请人提供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超出了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的材料清单范围。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对办理事项的了解不够清楚,对要提交的材料把握不准确。责任主体是市生态环境局。审计建议市生态环境局加大宣传力度,使申请人明晰申请材料清单,并按要求指导企业提供申报材料。

6.紫金县环保局未及时更新部分事项办事指南中的申报材料、办理方式。

一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自201711日起施行”,但紫金县环保局未根据相关规定对办事指南进行更新。

二是2018110日,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对排污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的范围已变更,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但紫金县环保局未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清单进行更新。

上述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规定。

造成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紫金县环境保护局。审计建议紫金县环境保护局对办事指南中已变更的内容及时进行更新,以方便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7.紫金县环保局部分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不合规。

一是办理环评审批超时限。紫金县环保局201886日受理紫金县裕润天然气有限公司县城管道天然气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办结时间为20181030日,从受理至办结时长57个工作日。与《关于印发<<>河源市环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河环〔2011543号)第二十八条“在接到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的资料完备、符合审批要求的……环境影响报表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不符,与办事指南承诺的1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的要求不符。

二是办理排污许可证审批超时限。紫金县环保局2018925日、29日窗口分别受理紫金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紫金县梓发木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核发,核发日期分别为2018115日、29日,从受理至核发时长分别为26个、39个工作日,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一条关于“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不符,与办事指南承诺的1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的要求不符。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窗口受理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进行书面告知。二是审批和核发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重新补充材料但建设单位补充材料时间较长,造成审批或核发时间延长。造成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紫金县环境保护局。审计建议紫金县环境保护局规范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时限,并履行承诺办事时限的要求。

8.和平县环保局未及时修订现行的文件制度。

和平县环保局2012年印发的《和平县环境保护局重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制度(试行)》(和环〔201238号),其中第六条“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初审时间为7个工作日……”的规定现已不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中关于“优化审批管理,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现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和审查同步……”的相关规定。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和平县环保局未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造成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审计建议和平县环保局及时修订相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安机关“放管服”方面

1.市公安局未提供出入境办证免费照相服务。

通过实地走访办证大厅,审计发现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窗口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相片及电子相片回执,未提供免费照相服务。

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8122日公告的《公安部集中推出八项出入境便利措施解读》“免费提供出入境证件照相服务。公安出入境受理窗口为申请人提供免费出入境证件照相服务(不含打印纸质相片)。暂不具备条件的窗口,应为未携带出入境证件相片或相片不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提供免费出入境证件照相服务(不含打印纸质相片)。”的规定。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市公安局出入境相关设备的采购、调试以及人员培训工作尚未准备就绪。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公安局。审计建议市公安局应加快推进设备招标采购、人员培训等各项筹备工作,尽快推出该项便利服务,免费提供出入境证件照相服务。

2.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窗口与缴费窗口分离。

据审计人员实地查看,发现市公安局的出入境接待窗口无法进行证件缴费,另设缴费窗口进行收费,存在办证窗口与缴费窗口分离的情况。

以上不符合广东省公安厅2018528日公告的《广东公安全面实行办理出入境证件“只跑一次”制度》:“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要确保申请人在同一接待窗口,一次集中完成制证照片采集、指纹采集、申请材料提交、面见核查、证件缴费等全部申办手续。”的规定。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市公安局出入境的业务受理窗口不支持缴费。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公安局。审计建议市公安局应实现业务受理和缴费的整合,确保申请人在同一接待窗口,一次集中完成制证照片采集、指纹采集、申请材料提交、面见核查、证件缴费等全部申办手续。

3.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未提供现金缴费方式。

通过实地走访办证大厅,审计发现市公安局的出入境自助办证设备及缴费窗口只能使用银行卡或者微信进行缴费,不支持现金缴费。

以上不符合广东省公安厅2018528日公告的《广东公安全面实行办理出入境证件“只跑一次”制度》:“推进电子快捷支付。出入境接待窗口、自助办证设备在提供使用现金、银行卡等缴费方式的同时,要抓紧实施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电子缴费方式。”的规定。

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公安局。审计建议市公安局应推进支付方式的多样性,以方便群众办事。

4.市公安局未落实身份证办理免费采集相片要求,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相片。

通过实地走访市区公安派出所,审计发现派出所受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发业务时,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相片,没有实现免费为群众采集人像信息。

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81129日公告的《公安部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6项措施》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人像信息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技术标准免费为群众采集”的要求。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广东省全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主要采取市场化模式,由社会合法登记的照相馆(点)负责,全省统一提供社会化服务。

审计查阅北京市、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发现,北京市、浙江省办理居民身份证无需提交纸质或电子相片,而是由办证机关免费采集人像信息。审计建议市公安局尽快落实有关要求,为办理居民身份证人员提供免费采集人像信息的服务。

5.机动车“三检合一”工作推进缓慢。

我市相关部门出台了《河源市交通运输局河源市公安局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河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河交联〔201822号),推动我市货车检测改革工作。我市目前共有6户检验机构获得“三检合一”资质认定。但截至20193月,全市实现“三检合一”检测的车辆数量为0,“三检合一”政策未能真正得到落实。

以上不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输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交运〔2018848号)“对于已经实现“三检合一”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同时出具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环保定期检验报告。”的要求。

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审计建议相关部门推动“三检合一”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业务,将“三检合一”政策落到实处。

6.市公安局审批保安服务公司设立事项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取消的材料。

审计发现,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中河源市公安局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材料”及“外籍工作人员的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

不符合《公安部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6项措施》(20181129日公告)关于“10、企业申请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以及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明。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不再需要提供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的要求。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市公安局没有及时更新政务服务网上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的材料清单,实际受理时未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公安局。审计指出问题后,市公安局已经按要求对政务服务网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改。

(三)用能营商环境优化方面。

1.供电、供气企业未全面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一是紫金县、连平县的供电企业未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二是市本级、龙川县供气企业未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三是龙川县供水企业未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以上不符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全面推进供水、供电、供气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

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和有关企业。审计建议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做好协调工作,确保供电、供气服务尽早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用能报装“一站式”服务。

2.市供电局、河源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用能报装总时不符合相关规定。

1)市供电局部分用电报装业务总时限超过80天。

审计抽查了10个2018年下半年用电报装的档案,发现河源市兴达源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用电报装,2018年6月15日才完成通电,历时295天。根据河源市兴达源模具有限公司反映,一方面市供电局办理流程多、审批慢,另一方面申请人设备不完善,双方的原因造成了295天的办结时间。

2)新奥燃气公司部分用气报装业务总时限大幅超过10天。

审计抽查了10个2018年下半年用气报装的档案,发现该10笔业务的办结时限均超过10个工作日。其中河源市福新创建有限公司的办理时限长达537个工作日,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的办理时限为65个工作日,广东盛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办理时限为165个工作日。根据相关申请人反映,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申请人所处位置的城市设施配套不完整,规划不到位,铺设管道需要耗费比较长的时间,二是申请人的设施设备不够完善或者不具备通气的条件。

以上不符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14.精简水电气报装程序。……供水企业自受理用水报装后……总实现不超过15个工作日”“精简用电报装业务流程……抵押报装业务总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供气企业自受理用气报装后……总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要求。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供电局、新奥燃气公司。审计建议市供电局、新奥燃气公司落实有关精简报装手续和压缩办理时限的要求,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

3.市供电局超出材料清单收取申请材料。

审计抽查发现申请人办理用电报装的过程中,仍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证、劳动合同、社保流水账等资料,以上资料超出河源市供电局公布的非居民客户申请新装、增容用电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对办理事项的了解不够清楚,对要提交的材料把握不准确。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供电局。审计建议市供电局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各类事项的材料清单、咨询服务电话,按要求指导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跑一次”。

4.市供电局未建立用电报装绿色通道。

审计调查发现,虽然市供电局通过专人对接、加快审批、制定容缺制度等方式为重大工程项目用电报装提供服务,但未制定用电报装绿色通道的相应制度。

以上不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监管[2017]110号)“各级供电企业要建立国家重点工程、地方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制度,通过优先服务、专人负责、现场办公、重点督办等多种措施,从简从快地办理用电报装手续,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用电难题,确保重大工程项目及时接电,按时送电。”的要求。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供电局未建立相关制度。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供电局。审计建议市供电局尽快出台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制度,对于重大工程项目,从简从快地办理用电报装手续,确保及时接电,按时送电。

(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方面

1.市创业开发总公司未按要求及时清理、报送政府欠款1234.78万元

市创业开发总公司是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发现,截至20193月底,该公司在开发明珠工业区土地项目时,共拖欠2家民营企业账款1234.78万元未报,其中:河埔大道明珠工业区路基路面建设工程欠款265万元、明珠工业区路面、涵洞、下水道建设工程欠款(含利息)969.78万元。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市创业开发总公司在1993年至1994年期间按照市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将明珠工业区已开发的土地远低于成本价出让给外商办厂,造成公司政策性亏损;二是财政资金困难,返还资金较少,导致公司拖欠工程款和集资款较多,资金缺口大。工程完工后,公司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及利息负担繁重,致使拖欠工程款长达20多年。

经审计发现问题后,市国资委和市创业开发总公司高度重视,在20194月份已补报该项欠款,并在5月份偿还欠款456.7万元。审计建议市国资委和市创业开发总公司应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作,对欠款“限时清零”。

2.连平、东源两县漏报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共计7065.99万元

1)连平县漏报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1737.14万元。截至20193月底,连平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溪山镇人民政府、田源镇人民政府、连平县体育事业局等4个部门单位在实施道路及排水排污市政工程、教育创强、校园文化建设、体育中心升级改造等10个项目时,共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1967.45万元,其中1737.14万元未报。

2)东源县漏报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5328.85万元。截至20193月底,东源县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共5328.85万元未报。其中:东源县水务局、地方公路管理局、公用事业局等3个县直单位实施公路改造、县“四馆一宫”建设等11个项目时欠款3291.41万元;曾田、涧头等13个乡镇实施乡镇街道改造、教育创强等47个项目时欠款2037.44万元。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连平县政府、东源县政府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不够强,办事效率较低;二是当地财力困难,配套资金不足,未能按合同期限支付工程款。造成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连平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连平县体育事业局、东源县水务局、东源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东源县公用事业局及溪山、田源、曾田、涧头等相关镇政府。审计建议市人民政府督促上述相关县和部门提高认识,强化监督,认真做好清理拖欠工作,及时偿还欠款,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五)降低用地成本方面

1.市自然资源局未积极推动出台市级层面降低制造业用地成本操作指引。

截至201812月底,市自然资源局已代市政府草拟《关于完善河源市区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的意见》并完成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但尚未正式发文,未完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落实实体经济支持政策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函〔2018526号)“请各地于今年3月底前在省政策的基础上制订市级层面的操作指引”工作要求。

由于我市未及时出台操作指引,导致部分政策未得到落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政策案例较少。审计抽查发现,截至201812月底,我市仅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优先发展产业地价优惠政策的案例21个,其余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政策、工业用地租赁政策等多个政策暂无落实案例。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市自然资源局未及时推进出台操作指引。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自然资源局。审计建议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要求积极推动出台市级操作指引,切实落实支持实体经济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制造业用地成本。

2.市自然资源局未按要求出台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截至201812月底,市自然资源局未按规定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与《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的工作要求不符。

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自然资源局。审计建议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照省政策措施规定要求制定并推行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切实促进工业用地有效供给。

(六)降低用地成本方面的问题

1.市自然资源局未积极推动出台“实体经济十条”用地政策措施的市级层面操作指引

经查,市自然资源局已代市政府拟写《关于完善河源市区工业用地使用权供应制度的意见》并完成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但截至20195月底尚未正式发文,不符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落实实体经济支持政策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函[2018]526号)“请各地于今年3月底前在省政策的基础上制订市级层面的操作指引”的规定。

由于我市未及时修订出台“实体经济十条”用地政策的市级层面操作指引,导致部分用地政策措施未得到落实,“实体经济十条”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案例较少。审计抽查发现,截至201812月,我市仅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优先发展企业地价优惠政策的案例21宗,其余如“工业用地按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租赁”等多个政策暂无落实案例。造成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自然资源局。审计建议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出台用地政策市级操作指引,加大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力度,切实落实支持实体经济用地政策,进一步降低工业用地成本。

2.市自然资源局未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未制定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标准

截至20195月底,市自然资源局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未制定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标准,不符合《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第一条“(二)严格产业准入和用地标准。各地应按照国家、省、市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指导目录,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及相应行业土地使用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标准并严格执行”、第二条“()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工业用地需求状况,……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用地申请。”的规定。

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自然资源局。审计建议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照省政策措施规定尽快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制定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标准并严格执行,切实促进工业用地有效供应。

3.我市未制订标准厂房管理有关政策措施

截至20195月底,我市未制订出台标准厂房在建设、租售、及租金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符合《省实体经济新十条》关于“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各地进一步规范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管理……,各地市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于3个月内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及《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对新升规企业租用标准工业厂房的,各地要优先予以安排并对租金给予一定优惠”的工作要求。

通过实地走访市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市移民服务中心等单位企业了解标准厂房的建设情况和延伸承租企业,了解到我市标准厂房的建设主体没明确规定,现有标准厂房较少,租金低月平均租金在每平米6.7-7.17元,且厂房现有条件无法满足租赁企业的生产需求。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市没有把标准厂房建设的政策措施列入已出台《河源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河府〔201820号)及《河源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修订版)》(河府[2019]26号),导致我市标准厂房处在无监管状态。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重视省政府“实体经济新十条”标准厂房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对我市的标准厂房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厂房的建设、管理、租赁、租金优惠政策等相关事项。

(七)降费减负方面的问题

1.市发改局未及时修订更新收费目录清单

省发展改革委于2017922日下发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69号),市发改局及时转发了该通知,但未能按要求及时修订更新收费目录清单,于20186月(8个月后)才重新制定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该通知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统一的收费政策要求,及时清理废止本部门制发、转发的相关政策文件,并适时修订本级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2.紫金县地方公路管理站违规收取损坏公路设施赔偿7.13万元

经查,紫金县地方公路管理站于2018112日向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以开挖、管线横穿公路和增加管径补偿的名义收取损坏公路设施赔偿(实为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偿费)7.13万元。不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一、免征项目和时间(二)……从201641日起,广州……等6市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201610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规定。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紫金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对收费政策变动掌握不及时,且年初时未及时向紫金县发改局取得收费目录清单,导致2016101日起已取消的对涉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至2018年仍有发生。造成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紫金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审计调查组发现问题后,建议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将违规收取费用退回给缴款单位。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及时与缴款单位进行了沟通,并要求对方提供银行账号以便退款,但缴款单位未提供并认为可不退回。审计建议紫金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将违规收取的费用上缴国库。

3.和平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违规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143.02万元

和平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018年度共违规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筑工程检测费143.02万元(其中:试验费77.8万元、回弹费65.22万元),该收费行为不符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定并严格管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和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和平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议和平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