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以来,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查扣了一批已达到报废标准或逾期未处理车辆(其中,大小型汽车46辆,电动车、摩托车908辆),截至2025年8月30日已超过法定处理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交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规定,我局将对上述车辆依法作出处理。
如有异议,请自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李警官、赖警官联系(联系电话:0762-3130110)。
附件:报废车辆和逾期未处理车辆信息清单(小汽车、大型 汽车、电动车摩托车).xls
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
2026年8月12日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