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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2017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29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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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函〔2017〕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有关规定,比照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河府办〔2017〕32号),确定2017年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其中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和连平县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28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40元/人·月;源城区和江东新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31元/人·月。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救助供养补助从2017年1月1日起发放。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

信息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