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专栏 > 结果公开 > 落实情况公开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河源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8-21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河府办〔201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户口登记管理,切实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每个无户口公民的实际情况;坚持分类实施,区别情况制订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目标任务。通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现公民户口和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等已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原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且《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提供具有亲子鉴定资质且在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或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

不能出具父母结婚证的,需提交其父(母)个人书面非婚生育说明(具体说明样式见附件1),说明的内容包括:未办理结婚证的理由,生育的对象,生育的时间、地点,以及法律声明。

省司法厅负责审核登记具备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核准机构,每年公布一次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查实作出虚假亲子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逐级报请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转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将根据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因特殊原因无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部门按以下情形逐一解决:

1.因父母双方死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且未被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由实际抚养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实际抚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居民死亡医学(推断)证明》(或其他证实死亡的文件)、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实际抚养证明、公安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DNA样本、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以及调查情况报告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调查情况报告应说明父母生育及死亡的情况、DNA样本在全国打拐人员库中的比对情况以及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因情况。

2.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存活的一方是未入户人员的法定监护人,未入户人员原则上应随其落户。如存活的一方也没有户口,其应按规定先办理户口后再为小孩登记户口;如存活的一方多年查找无果,无户口人员由其他亲属抚养的,由本人或抚养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申请入户报告、抚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抚养人与无户口人员亲属关系声明、父母死亡一方的《居民死亡医学(推断)证明》(或其他证明死亡的文件)、公安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DNA样本、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以及调查情况报告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调查情况报告应说明父母生育及家庭变故情况、实际抚养亲属情况、DNA样本在全国打拐人员库中的比对情况以及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因情况。

上述两类特殊情况,公安派出所实地调查的对象包括邻居、村(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亲属和其他了解情况的知情人,有单位的还应调查单位负责同志。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审批,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第(一)(二)类情形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流程及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前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收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依照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有关规定办理。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法》实施后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收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由公证机构依照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有关规定办理。收养关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收养关系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对当事人之间的抚养事实进行公证。

3.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县(区)一级民政部门依照《民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对上述依照程序办理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申请人的落户申请、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抚养公证书)、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根据《收养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经民政部门或公证机构确认,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的私自收养情况,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九)类“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相关措施,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

1.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无户口人员,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生效判决书、本人书面申请、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公安派出所存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底册)及调查情况报告,予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调查情况报告应说明当事人原户口被注销的原因,户口被注销后的居住生活情况以及身份核实确属同一人的情况。

2.因长期失踪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或得知下落的无户口人员,注销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本人或直系亲属、利益相关人申请、本人户口簿、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经认真核对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并确认身份后,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在恢复登记时,公安派出所应认真调查,提交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底册)、原户口注销或删除记录、户口成员信息登记表以及人员身份核实情况报告等材料,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审核批准后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原户口簿底册、两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民警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情况后,予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如已在其他地区落户的,不再恢复原籍户口,但符合迁入条件的,可以回迁户口。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1.属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涂改或损坏后失效的,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应根据本人申请,经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核实未落户的情况后,补发或换发户口迁移证件。

2.属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落户:(1)超过有效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当事人情况说明,迁移证件继续办理相关事宜。(2)超过有效期限在6个月以上、两年以内的,如符合本地户口迁移条件的,换发新证后办理迁移手续;如不再符合本地户口迁移条件的,凭迁移证件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他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非婚生育情况说明、公安派出所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以及调查情况报告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调查情况报告应特别说明非中国籍父母身份情况以及父母生育时的情况。

2.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未取得他国国籍的未成年子女入境,可以随我国居民一方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地开具的出生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国籍认定证明或办理户口通知书、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因国外出生地开具的出生证明不能识别的,申请人应提供翻译文本,并经本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翻译公证。

对具有外国国籍的未成年子女,按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3.国内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生育的子女,未取得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的,可以随国内居民一方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5〕168号)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开展信息查询和资料收集工作,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指纹、相片、血样采集,同时比对全国人口信息库、打拐人员库和失踪人员信息库。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身份信息且需要在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及回执,相关查询比对记录,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集体户中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后,又再次失踪超过6个月且无法查找到下落的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在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常住户口登记。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

1.对于根据《收养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的事实抚养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1)县(区)民政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出具不符合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办理条件的意见(具体样式见附件2)。

(2)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根据抚养人或被抚养人解决户口的书面申请,县(区)民政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意见,抚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抚养人两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及回执,村(居)委会关于抚养和被抚养人的居住证明等材料受理落户申请。

(3)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或公安派出所采集指纹、相片、DNA血样,在全国人口信息库及打拐库中比对。

(4)公安派出所入户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情况报告,报告中详细说明抚养人居住生活及户口情况、被抚养人的来历及相关情况、采集指纹、相片、DNA血样比对情况等,确保被抚养人员非被拐卖儿童、非已登记户口人员。

(5)县、市公安机关依据上述结论或材料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公共集体户。

发现涉及拐卖儿童情况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文件规定办理,已登记户口的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依法予以注销。

2.对于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根据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由公安派出所调查证人证言,形成调查报告,刑事侦查部门采集指纹、相片、DNA血样,户口登记部门采集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确保非被拐卖人口、非已登记户口人员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需要其他地区或部门配合调查的,应及时递送书面函件,以回函为依据办理相关手续。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规范流程,认真核查办理。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摸底调查,梳理分析形成无户口人员的重点问题,摸清本地区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DNA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对使用虚假证件、证明或虚假申报的,入户申请不予办理,申请材料及虚假证件、证明进行归档管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完善政策,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要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司法、民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共享,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狠抓政策措施落实。公安机关要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现行户口登记政策;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律援助和公证服务,加强亲子鉴定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完善无户口人员身份公证相关制度;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收养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协助落实社会救助人员身份鉴别;卫生计生部门要从源头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及时登记出生婴儿及其父母身份信息,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出生人口颁发、补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市公安局要会同市司法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局等单位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或违反规定办理户口登记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无户口人员问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河源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河府办〔2017〕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非婚生育说明.doc

 

 

附件:2.关于当事人不符合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办理条件的意见.doc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信息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