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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发布日期:2017-04-17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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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刘远朋 近日,市府办印发《关于解决河源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现公民户口和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目标。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对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同原因造成的无户口问题分别提出了解决办法。《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提出依法为以下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本人书面申请、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公安派出所存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底册)及调查情况报告,予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如已在其他地区落户的,不再恢复原籍户口。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属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涂改或损坏后失效的,本人经过申请并被核实未落户的,可补发或换发户口迁移证件。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在6个月内的,可继续办理相关事宜;超过6个月以上、两年以内的,如符合本地户口迁移条件的,换发新证后办理迁移手续。

       除了上述情况外,《意见》还明确了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办理的相关事项。《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对与《意见》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要集中清理,狠抓政策措施落实。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