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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关于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1-04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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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发挥林地效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我局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河源的实际初拟了《关于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110日前反馈到我局。  

联系人:刘伟,电话:3363787,传真:3365919  

  

                                 河源市林业局  

                                2018年1月4日  

  

  

  

  

  

  

  

  

关于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基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保护森林、林木和其它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一大批重大项目的开工建设,林地已经成为工业化、城镇化项目用地的重要来源之一,林地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坚持林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要落实好《河源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广东省河源市林业生态红线》,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要强化依法、科学、集约利用林地的意识,在招商引资时要慎重承诺林地使用额度,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的林业用地规模,把保护林地资源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与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绝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要坚持依法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地的方针,采取果断措施,整顿和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定协议,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坚决遏制林地流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二、落实责任,完善林地保护管理机制  

全面落实林地保护管理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办)本地区林地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制定具体详细的目标考评体系和考核办法,纳入对乡镇政府绩效考核。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凡涉及占用征收林地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发改、规划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充分考察项目用地,凡需使用林地的,要提前做好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矿业权设置等涉及林地项目审批手续时,要首先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采石采矿项目使用林地的要督促生产矿山采取边生产边治理的方式,尽快恢复森林植被,并制定管护方案,落实抚育管护措施、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交通、水务、民政、电力、通信等部门组织兴建的各类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在规划设计时,要通报林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各级监察机关要建立和实行重大毁林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毁林占地案件的,对案件查处不及时的,或对上级督办的案件不按期查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他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协助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三、规范监管,严格执行林地使用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应不占和少占林地。对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特别是开展勘查、采矿(石)、修建道路和水利、电力、通讯等各类工程以及经济开发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在立项规划或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阶段,各职能管理部门应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衔接,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前,用地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取得林地许可,不得擅自动工,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确定的影响评价范围内林地的,在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前须提供开展建设项目的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要严格执行林地使用定额制度,严格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林地使用定额管理的意见》(河府办函[2014]61号)做好定额申报工作,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年度内不予安排定额。林地定额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严控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项目,各级政府要确保重点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办证率达100%。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建设森林消防水池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实行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林地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林地利用状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占用征收林地的监管,积极主动为用地单位提供服务,认真做好使用林地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并跟踪检查用地过程,杜绝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要健全林地管理机构,加强林业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加强执法,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各级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各种严厉打击以林地保护为重点的涉林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每年定期组织林业、公安、国土、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林地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并在每年10月底前将清理整治情况报市林业部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重大林地违法案件定期公布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办结。对各类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特别是上级部门通报、政府领导批办的案件,执法部门要挂牌督办,坚决依法查处,涉及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予以追究;对典型案件,要及时将违法情况、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达到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完成建设用地手续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征占用林地现场设置林地审批信息牌,明确标注准予使用林地的文书编号、审批面积、四至界限及有效期限、监管责任人、投诉举报电话并将审批信息通报当地政府及林业站,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全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启动边界桩的通知》(粤林函[2017]658号)要求督促用地单位在主要拐点立边界桩,方便林地使用监管和群众监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地林业、国土主管部门,特别是乡镇一级的林业站、国土所(采石采矿项目)要经常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做好巡查记录等有关情况报告逐级上报原审核审批机关。林业、国土部门在发现涉及建设项目特别是采石采矿项目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要互相通报,共同加强监管。  

五、严明纪律,严肃林地保护管理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明林地管理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落实林地管护属地管辖责任,切实加强辖区的林地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禁止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等违规审批行为。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各种涉林违法犯罪,对因违法审批、违规越权审批或是查处打击破坏林地违法行为不力等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审批机关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林地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对违法使用林地现象较为突出而又查处不力的县区,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一)县区(管委会)当年辖区内发生重大毁林开垦、非法占用征用林地案件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当年度辖区地方政府各类评比不能评为优秀,同时暂停受理林地项目审批;如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辖区内省、市、县重点工程出现未批先占或批少占多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并暂停受理辖区林地项目审批,经整改验收通过后方才办理使用林地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履职不力等行为造成非法占用林地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经核查发现征占用林地项目在取得林地使用许可后1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每发现1宗停止受理林地项目申报1个月,并相应核减所在县区的当年林地使用限额。  

此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自2018年1月  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