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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16-07-14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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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推进商事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现就我局代市政府制定《《河源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规定》)的起草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必要性  

住所(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登记的一个重要事项,住所登记条件是否简化,直接关系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效果。进一步简化商事主体住所登记手续,对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市城市化进程相对较慢,在现实中面对的住所状况问题比较复杂,如只是一刀切作简单处理,对推动大众创业,非常不利。因此,根据我市的实际,对住所登记采取条件适当、程序简便原则,降低申请人成本,鼓励投资创业非常必要,对一些没有房产证的、住房改成商业用房的等问题急需从法律层面进行明确和解决。  

          二、制定《暂行规定》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第二点第(三)项的规定“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三、《暂行规定》的结构和内容  

    《暂行规定》包括八个章节,共二十五条,由总则、住所要求、住所登记、登记程序、一照多址特别规定、一址多照特别规定、住改商特别规定、监督管理及附则八个部分组成。  

    《暂行规定》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进一步降低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的条件,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住改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作出更为便利的规定,并对登记机关和其他监管部门之间住所监管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四、相关亮点及说明  

1、降低住所的住址的要求。明确同一房产证上的地址或同一门牌号码,但属不同楼层、不同房间的地址,只要能分隔为多个独立空间,并给每个独立空间编制不同编号对外出租,不视为同一地址,该独立空间可以作为承租企业的住所申请登记。  

2、放宽住所使用证明材料要求。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只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作为住所登记房产的权属、用途即可使用宾馆、饭店或在市场、商场内租赁摊位或柜台的,使用证明为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或市场、商场的营业执照。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可只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  

3、明确一照多址的特别规定。只要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可不用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直接在原执照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手续。“一照多址”为多点经营的大型企业如电信公司、连锁公司等提供便利化登记。  

4、明确一址多照的特别规定。“一址多照”登记是指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对能有效划分空间的不视为同一地址,对不能有效划分空间的同一地址,除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外,可以共用同一地址。  

5、明确住改商的特别规定。允许商事主体将住宅在不改变房屋性质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从事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出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后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住改商为对场所要求较低的贸易类、互联网+等行业、新兴业态的商事主体降低了市场准入成本,激活了市场,也较好解决我市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多为住宅用房的现实问题。  

6、明确住所登记与其他与商事主体住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关系。强调商事主体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而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  

信息来源: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