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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18 11:55:05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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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9日,市政府印发《河源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度,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工作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所指的商事主体包括哪些?

  《管理办法》所指的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三、什么是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管理办法》所称商事主体住所,指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商事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是商事主体的法定登记事项。

商事主体经营场所是指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四、住所自主申报承诺制具体规定是什么?

我市分类试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对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相关使用证明的,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信息表和自主申报承诺书,即可予以登记,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协议、居(村)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管理办法》明确以下情形不适用实行住所自主申报承诺制:

(一)拟申请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加工制造、沐足洗浴、美容保健、歌舞娱乐、游艺网,住宿业,餐饮服务医疗器械,药品教育培训,托育托管、养老服务,医疗服务、商务秘书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

)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医院、学校、教堂、车库、车房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商事主体从事涉及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中所列事项的经营范围的;

(五)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的。

五、企业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必须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吗?

    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企业住所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变更或备案,由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住所地址栏标注“一照多址”,也可以另设立分支机构。

增设的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或在不同登记机关的,依法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什么情况下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的;

(二)在各类经济功能区内,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同意的;

(三)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商事主体之间股东(投资人)相同或有投资关联关系的

(四)符合集群注册登记的。

七、什么是集群注册模式?

集群注册是指商事主体以托管机构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由托管机构为入驻的商事主体提供代收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标注“(集群登记)”字样。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内或者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其建设或运营单位可以以“一址多照”形式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实行住所(经营场所)集群注册登记模式。

集群注册模式主要适用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特别是经营活动对经营场所没有特定要求、或在初创期不需要实际经营地点的企业,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相对较小的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可以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

八、什么是“住改商”?

   “住改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商事主体可以将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在不改变房产性质的前提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主要适用于其经营范围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相对较小的商事主体。

九、如何理解“告知承诺制”?

商事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登记机关告知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商事主体及房产业主作出承诺办理登记,无需提交同意住改商的证明,进一步减证便民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1/13/szfwj/content/post_4767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