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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8年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8-07-31 11:49:05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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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落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2018年“双随机”抽查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工商管字〔2018〕347号)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工商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8年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即日起至1015日。各单位于1015日前完成今年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工作任务,应在上述时间内(包括初次核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需重新进行核查的时间)完成检查结果录入、抽查报告生成、后续启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示结果、立案查处等全部抽查工作。

(二)抽查对象:抽查对象为本辖区登记成立的企业。

二、抽查内容

抽查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可一并将质监的监管执法事项纳入检查。各单位应根据职责,参照《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版)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面组织部署开展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的联合抽查,推进部门随机抽查事项达到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行政执法事项的全覆盖,达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效果。主要包括对以下事项同时进行检查:

1、登记事项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3、直销行为检查;

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5、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6、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

7、广告行为检查;

8、商标、特殊标志行为检查;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增加定向和不定向抽查工作任务。重点加强对商住区的餐饮业、涉嫌非法集资企业、涉及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定向抽查。

三、抽查方式

(一)确定抽查名单:今年由省工商局按市、县(区)属地企业3%的比例不定向随机抽取产生检查企业名单,还有2%的企业抽查任务由市工商局按市、县(区)属地不定向随机抽取产生检查企业名单,具体名单已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直接发送到各单位,各单位可通过“综合监管业务——抽查监管——抽查结果录入”查看。

(二)检查中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企业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被抽查企业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对本辖区内被抽到的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委托下级部门进行检查。但检查结果录入、抽查报告生成、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工作应当由登记管辖机关完成。

(四)执法人员的随机选派要根据本单位人员数量、人员的结构、业务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整合统筹安排,将随机性与合理性相结合,进一步探索合理的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机制。

四、抽查结果的处理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5号),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五、系统操作流程说明

(一)查看被抽查企业名单和录入检查结果通过业务系统“综合监管业务——抽查监管——抽查结果录入”模块。

(二)检查完成后务必逐户录入检查结果,录入检查结果后通过业务系统“综合监管业务——抽查监管——抽查报告审查”生成抽查报告并公示。(如未生成抽查报告将无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抽查企业名单和检查结果)

(三)生成抽查报告后可通过业务系统“综合监管业务——抽查监管——抽查情况查询”查看抽查结果公示情况。

(四)对于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完成抽查结果公示后还需通过业务系统“综合监管业务——经营异常——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异常名录”完成后续的“列入异常名录”操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今年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工作任务重,各单位要建立机制、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确保抽查工作有序进行。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抽查工作,整合工商内部法规、注册、企管、市场合同、商标广告、消保、经检等各业务部门的力量和抽查的优势,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做好监管与处罚的内部衔接机制,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

(三)做好统计公示和信息报送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今年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全部工作任务,各单位要认真总结2018年企业“双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在工作总结中如实反映本次开展抽查特别是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中遇到的问题、存在的困难,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意见建议,本次相关情况总结请于10月19日前报送市局企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