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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实施和山林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8-06-20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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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实施和山林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河府办明电〔2017112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扎实有效开展山林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市政府于日前派出督查组分赴各县区,对各地实施《条例》和开展山林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各县区在省、市的统一部署下,迅速行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过印发资料、举办培训班、现场咨询等形式,开展《条例》宣传培训工作。如紫金县投入经费20多万元,组织宣讲培训6万人次,并印发《条例》宣传资料2万多份,悬挂标语380多条;连平县利用各镇的集市日设立展位,宣传林业法律法规,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诉求和疑问,化解纠纷苗头。据统计,各县区组织《条例》宣讲团38个,宣讲338场,覆盖90个镇(街)、1221个村(居)、145个单位,广泛宣传《条例》,使各级各有关部门增强了做好涉林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依法处理涉林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各县区都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山林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迅速部署专项行动,把山林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各乡镇基本上都能够依托综治维稳中心、信访等有关部门,多部门联动办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排查化解矛盾,做到早发现、早化解,把山林纠纷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和平县在全市首创聘用50名调解员,建立山林纠纷县、镇、村三级综合治理调处机制,较好地解决涉林矛盾纠纷;和平县长塘镇实行主要领导包案制,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作用,把人民调解作为第一道防线,通过三老协会等民间组织的调解,把涉林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一些地方对山林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重视不够。山林矛盾纠纷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往往需要多个部门联合调处,但一些县区的有关部门认为处理山林矛盾纠纷只是林业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以致没有形成应有的合力,影响了山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效果。如连平县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林业部门一家单打独斗的情况,部门配合联动不够。

(二)山林纠纷积存案件较多。专项行动化解了大量山林矛盾纠纷,但全市仍有不少积存案件,这些案件大多具有时间跨度长、矛盾激烈、案情复杂、证据遗失等特点,调处难度较大。

(三)山林矛盾纠纷调处能力建设滞后。江东新区缺少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机构。除和平县外,各县区乡镇均无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仅由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兼职处理有关工作。各地普遍存在调处人员数量不足、业务水平偏低、经费保障力度不够、办公设施设备较落后等问题。

(四)山林矛盾纠纷调处队伍不稳定。调处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影响了队伍的稳定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接手时间短的工作人员往往对山林权属历史沿革不了解,业务知识不全面,运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导致办案质量不够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贯彻《条例》。要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确保《条例》走进千家万户,引导集体组织和人民群众运用法治方式、通过法治途径解决山林纠纷问题,推动山林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开创新局面。

(二)压实调处工作责任。按照《条例》落实林权争议调处工作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就地解决原则,把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在基层。对矛盾激烈、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有效控制因山林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

(三)扎实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山林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对排查出来的山林纠纷案件、突出山林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要分门别类,按照先易后难原则,认真处理。要规范调处工作流程,加大调处力度,及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确保山林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四)加强调处队伍建设。优化完善基层调处机构,探索研究出台本地区的调处工作人员招聘和管理办法,拓宽调处工作人员来源渠道。加强业务培训,使培训常态化,提高调处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办事水平。

(五)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林业、法院、法制、国土资源、农业、信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有效对接,依法依规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妥善处理涉林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种问题。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1

信息来源: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