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专栏 > 管理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郑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施工建设案
发布日期:2019-10-22 10:04:24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河)城管执罚[2019]2号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

违法事实 有市自然资源局告知函、现场拍摄取证的图片、现场勘查记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36237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微信图片_20191024162331.png

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