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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上市后备企业 财政资金支持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26 10:33:13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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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

 

为引导和鼓励本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优化资源配置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更多的本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做强做大,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特制订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是指本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所指资本市场包括国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下称区域市场)。

一、完善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机制

为切实减轻企业上市的前期资金压力,充分发挥奖励资金作用,依照先进市推动上市工作经验,对河金〔2014〕3号文中规定的奖励资金拨付办法进行调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程中,完成以下步骤,分阶段申请资金奖励,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1.对列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经确认,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对在沪、深交易所两个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励80万元(如重复受理申请仅限奖励一次)。

3.对正式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上市成功的企业再奖励5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河源,且列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香港或国外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其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河源境内的,同样给予一次性330万奖励。

(三)企业以“借壳”、“买壳”方式上市

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以“借壳”、“买壳”的方式上市融资,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在河源企业自身发展的给予一次性330万元奖励。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1.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本市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50万元;

2.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再奖励50万元。

(五)企业转板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奖励奖金。

(六)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本市企业,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新四板”)挂牌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

二、建立财政贴息扶持机制

为促进拟上市后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和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市财政自2017年至2021年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进行贴息。

(一)贴息项目。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以股权质押进行债务融资的利息补贴,含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小额公司贷款、银行委托贷款等。挂牌企业基于股权交易发生的融资行为,如股份转让、增资扩股等,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二)贴息额度贴息资金按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笔不超过30万元,不低于3万元(未达到最低补贴金额的暂不予补贴)。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贴息。如贴息总金额超过200万元,按汇总所占比例参与200万元资金补贴分配。

(三)贴息条件。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诚信记录良好,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没有违规记录,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记录良好;签订相应的企业融资服务合同;所申请融资项目属于股权质押融资,并将80%以上融资资金投资于我市辖内的项目建设。

(四)贴息时间。时间为上年度12月至本年度11月。每年12月份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的上市进度和融资额度等,拟定给予财政贴息的企业名单和贴息额度,经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发放。

三、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方案的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局制订。《河源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源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的通知》(河金〔2014〕3号)同时废止。